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漢中市城市節約用水獎懲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漢中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1日
漢中市城市節約用水獎懲辦法
第一條為了鼓勵和促進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充分調動用水單位和個人的節水積極性,全面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陜西省節約用水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本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以及對違反有關節約用水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適用本辦法。因生產、生活用水規模縮減或者轉產等非節水因素減少用水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第三條獎勵資金來源為納入城市節水管理部門預算管理的城市節水專項資金。每年可用于獎勵的金額,由市城市節水管理部門根據年度城市節水專項資金安排情況,結合實際,統籌確定。
第四條節約用水獎勵包括節水先進單位(企業)獎、節水型居民小區獎、節水先進個人獎。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授予節水先進單位(企業)獎:
(一)獲得省級及以上節水型單位(企業)稱號的;
(二)非居民單位本年度內實際用水量連續12個月低于單位用戶用水計劃的,或本年度內實際用水量低于單位用戶年度用水計劃的;
(三)供水企業嚴格按照規定推行節約用水工作,供水損耗明顯低于國家標準的;
(四)積極開展節水宣傳、節水技術推廣工作,成效顯著的;
(五)對城市節約用水作出其他突出成績的。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居民小區,授予節水型居民小區獎:
(一)積極開展節水創建活動,并取得市級以上“節水型居民小區”稱號;
(二)實施新建、改建、擴建節水設施建設并取得實效。
第七條個人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授予節水先進個人獎:
(一)在節水宣傳、管理工作或水資源綜合利用方面有重大貢獻并起到了模范帶頭作用的;
(二)舉報或者制止嚴重浪費用水、擅自取水等行為,且查證屬實的;
(三)在節約用水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的研制、推廣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取得顯著社會、環境和經濟效益的;
(四)在推動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創建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
(五)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八條單位獲得獎勵的,由節水創建領導小組辦公室授予榮譽證書和榮譽牌匾。
個人獲得獎勵的,由節水創建領導小組辦公室授予榮譽證書,并按照1000元至5000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九條市城市節水管理部門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的城市節約用水獎勵評審委員會,對申報單位及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預評審,確定入選的單位及個人,報市城市節水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對預評審通過的名單,市城市節水管理部門按以下程序組織評審:
(一)現場核實:市城市節水管理部門對入選單位或個人所提供的申報資料進行現場核實,確定初步的獲獎名單。
(二)公示:市城市節水管理部門將初步獲獎名單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長為10日。
(三)異議及復核: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信息如有異議,可進行舉報。市城市節水管理部門自收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告知舉報單位或舉報人。復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核期間。
(四)審定:公示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畢后,市城市節水管理部門對結果進行審定,確定最終獲獎名單。
(五)公布:市城市節水管理部門將最終獲獎名單在官方網站進行公布。
(六)領獎:市城市節水管理部門通知獲獎單位或者個人于指定地點、指定時間領取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十條存在以下用水情況的不得給予節水獎勵:
(一)有私采地下水等違法用水行為的;
(二)使用國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用水器具和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實施計劃(定額)用水管理和定期上報用水情況統計報表的;
(四)存在其他違反節約用水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申報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獲得獎勵的,由市城市節水管理部門撤銷獎項并追回榮譽證書、榮譽牌匾和獎金,5年內不再受理其獎勵申報。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節水管理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一)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產品的;
(三)未辦理排水許可證違規向市政主管網排放污水的;
(四)私接居民用水、偷水等違規使用公共供水的。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由市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20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