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依據 |
| 1 | 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民辦學校信用檔案和舉辦者、校長執業信用制度,對民辦學校進行執法監督的情況和處罰、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由執法、監督人員簽字后歸檔,并依法依規公開執法監督結果。相關信用檔案和信用記錄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