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依據 |
| 1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可以行使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
第四十四條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陜西省水土保持條例》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十六條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水政監督檢查人員發現單位或者個人有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確需延長的,經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 2 | 市級水政執法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查處。水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履行本法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本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本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陜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開展經常性監督,可以運用下列方式:(一)組織開展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檢查;(二)組織開展特定領域、區域行政執法監督;(三)聽取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報告;(四)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五)對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監測研判;(六)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行政執法社會評價;(七)對行政執法工作問題進行核查督辦;(八)對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予以通報;(九)與監督事項相適應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方式。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可以檢查、訪談、暗訪,詢問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調取、查閱、復制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組織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社會調查、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