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條例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漢中市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切實做好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陜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工作方針和原則】 漢中市陜南民歌的保護傳承發展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方針,按照“黨的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區域協作、依法保障”的原則,實行屬地和分級管理相結合,注重保護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推動其實現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三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積極推進陜南民歌的保護傳承、創新發展、傳播交流等工作,定期研究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形成分工合理、協同發力、運行高效、依法保障的體制機制。
縣(區)人民政府履行屬地管理職責,承擔本轄區內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主體責任,依法健全陜南民歌保護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研究解決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
第四條【資金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在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專項資金,同時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增長機制。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捐助等多種形式加入,引導社會各界廣泛參與陜南民歌的保護、傳承、發展,多渠道籌措資金。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同級財政資金;
(二)上級補助資金;
(三)依法接受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資金;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第五條【部門職責】 宣傳、統戰、網信、文化和旅游、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宗、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審計、市場監督管理、經合、行政審批、檔案、文聯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將涉及的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納入本部門行業規劃,做好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凝聚社會力量】 鼓勵支持陜南民歌藝術表演團體(企業)、傳承人和民間藝人做好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舉辦好陜南民歌節等品牌節會活動,開展好陜南民歌宣傳展示、展演等活動。
第七條 宣傳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揮綜合協調作用,整合各類資源,調動各方力量,持續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群協同推進、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格局;
(二)組織協調各級各類媒體加大對陜南民歌的宣傳報道,通過設立專欄、專題節目、公益廣告,制作視頻等多種方式,展演、傳播優秀曲目,普及陜南民歌文化,營造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良好社會氛圍;
(三)支持培育陜南民歌規上文化企業;
(四)支持陜南民歌學術著作的發行,打擊涉及陜南民歌元素的非法出版物。
第八條 統戰部門應當團結帶動更多以陜南民歌傳承人為代表的新階層人士,鼓勵其立足本職,發揮所長,深度參與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
第九條 網信部門應當指導相關部門,配合做好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的網上宣傳,加強對涉漢中陜南民歌網絡輿情的監測預警,指導做好應對處置工作。
第十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的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牽頭編制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專項規劃;
(二)宣傳貫徹《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協同相關部門制定完善配套政策;
(三)根據陜南民歌保護、收集實際需要,定期組織陜南民歌資源普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陜南民歌的歌詞、曲調、曲牌、曲譜、曲目及民歌劇,陜南民歌創作、收集、整理形成的資料,陜南民歌特有的演唱方式、表演形式,以及與陜南民歌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器具實物、建筑設施和其他原始資料,以及其他需要保護傳承的對象等),并建立陜南民歌資源保護清單;
(四)建立陜南民歌資源數據庫,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陜南民歌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運用數字化技術將文字、圖片、音頻、視頻轉化為數字化多媒體資料進行保存利用并實行動態管理;
(五)對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中發現的文物或具有保護價值但尚未確定為文物的進行分類管理,采取對應保護措施,并做好征集、展示工作;
(六)依法開展陜南民歌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建立健全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制度,對其履行義務情況進行評估,強化結果運用;
(七)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對陜南民歌傳承基地進行評審,并逐級申報認定,對認定的基地進行扶持;
(八)組織陜南民歌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文藝作品創作、資助相關成果的發表和出版;
(九)舉辦陜南民歌賽事、展演、會演等活動,開展宣傳展演、展示展銷、傳承培訓、技能交流等;
(十)支持設立陜南民歌博物館、非遺小鎮、陳列室、主題公園、傳承基地、傳習所(點)等;
(十一)支持陜南民歌藝術表演團體(企業)、傳承人、藝人參加重大藝術賽事、展演、研討、交流;
(十二)以文化賦能經濟社會發展,打造陜南民歌與旅游、動漫、網游、文創等產業融合發展的合作平臺,制定陜南民歌主題旅游線路,推出陜南民歌旅游演藝項目、沉浸式體驗場景,開發具有陜南民歌特色的文創產品和旅游服務項目,加快發展新型文化業態,并極積宣傳、展示、推介相關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十三)協調做好《條例》第四章“法律責任”落實;
(十四)牽頭落實對保護傳承發展陜南民歌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政策舉措;
(十五)加強與安康市、商洛市相關部門在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之間的工作協作。
第十一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積極爭取上級項目資金支持。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立項審批,并協調推進項目建設。
第十二條 教育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文化和旅游部門開展陜南民歌普及活動,推進陜南民歌進校園,鼓勵學校成立陜南民歌社團,開設興趣班(課),鼓勵學校邀請陜南民歌演出團體、代表性傳承人走進學校舉辦講座、培訓、演出等普及活動,傳授、傳播陜南民歌基本知識、表演技能;
(二)將陜南民歌融入中小學素質教育體系,定期組織音樂教師參加陜南民歌培訓和教學研討等活動,并將陜南民歌列入音樂教師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業務考核內容,推動陜南民歌人才培養;
(三)支持相關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建設陜南民歌人才培養基地,在課程設置、師資配備等方面給予指導和支持,鼓勵陜南民歌表演團體和高等院校、職業院校開展人才聯合培養,支持有條件的陜南民歌表演團體開展培訓活動;
(四)鼓勵高等院校、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開展含有陜南民歌元素的教學活動,引導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將陜南民歌相關元素融入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等校內文化活動,推進創意產品開發、設計制作和營銷等知識傳播。
第十三條 科技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有關單位圍繞陜南民歌開展技術創新,推進陜南民歌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四條 民族宗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文化和旅游部門開展對羌族、苗族等少數民族歌曲的調查、收集、整理,遴選出與陜南民歌有關的具有區域代表性的民族類歌曲、器具實物、建筑設施和其他原始資料,建立保護名錄、數據庫和信息共享機制,并針對現狀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二)會同文化和旅游部門鼓勵在民族傳統節日及重大活動中表演展示少數民族元素民歌。
第十五條 民政、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支持成立漢中市陜南民歌協會等文化類社會組織。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二)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要問題和爭議;
(三)將《條例》宣傳教育納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點;
(四)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責任;
(五)指導做好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中規范性文件審核工作。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積極統籌資金,將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程序做好陜南民歌專業人才公開招聘、引進的指導和服務工作,對引進的陜南民歌高層次人才落實相關優待政策;
(二)支持陜南民歌人才隊伍建設,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陜南民歌從業人員的技能培訓,提升陜南民歌從業人員自我發展能力;
(三)會同文化主管部門對符合職稱晉升條件的專業人才予以政策支持;
(四)對陜南民歌傳承人及民間藝人征集發布更多就地就近就業崗位;
(五)為陜南民歌自主創業的傳承人和民間藝人提供創業扶持政策,在創業擔保貸款、創業培訓和創業指導等方面予以支持;
(六)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維護陜南民歌人才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加強陜南民歌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保障。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公共交通工具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場所展示、傳播陜南民歌。
第二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部門做好陜南民歌非遺工坊等推薦申報、評選和認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商務、經濟合作等部門應當把陜南民歌作為對外展示的名片,通過各類展會、產品博覽會等活動為其提供更多交流展示平臺。
第二十三條 審計部門應當對《條例》措施貫徹落實、資金情況等進行審計調查。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從事陜南民歌相關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的信用檔案,對違法違規經營的經營主體實施信用懲戒,促進市場主體誠信經營。
(二)負責陜南民歌相關商標、專利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維護陜南民歌品牌聲譽。
(三)規范陜南民歌相關廣告活動,對利用陜南民歌進行商業宣傳的廣告進行監管,防止違法廣告發布。
第二十五條 檔案部門應當指導相關單位做好陜南民歌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及移交工作,提升檔案資料的保護水平。
第二十六條 稅務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陜南民歌藝術表演團隊,認真落實相關稅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文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團結、動員、引導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參與陜南民歌保護傳承發展工作,創作新時代陜南民歌文藝精品。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