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漢中城固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漢中城固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確保航空器的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陜西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辦法》《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及《民用機場凈空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漢中城固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范圍:以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北至留壩縣火燒店鎮,南至南鄭區碑壩鎮,西至勉縣武侯鎮,東至洋縣槐樹關鎮。
二、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下列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
(一)修建超過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三)修建靶場、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四)設置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動力傘、滑翔傘、無人機、風箏、孔明燈以及其他升空物體;
(七)焚燒秸稈、垃圾等,燃放煙花、焰火;
(八)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九)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十)國務院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三、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由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兩部分組成。
(一)漢中城固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范圍: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10千米為半徑的弧和與兩條弧線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線圍成的區域。
(二)漢中城固機場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范圍:
1.以機場跑道中心線為中軸分別向南、北兩側各延伸500米,從機場跑道兩端入口分別向東、西各延伸500米,形成的東西長3500米、南北寬1000米的矩形區域;
2.以城固縣沙河營鎮西灣村導航臺為圓心,半徑500米的圓形范圍。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對機場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機場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通報無線電管理部門,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依法查處。
四、禁止在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超高建筑物、無線電發射設備試驗發射場;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五、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以下情形應按照《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民航發〔2023〕1號)相關要求,嚴格履行凈空審核程序。
(一)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公里,跑道兩端外各4公里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擬建建筑物、構筑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于跑道兩端中點標高中最低標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公里,跑道兩端外各4公里區域范圍外的建設項目,擬建建筑物、構筑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于機場凈空參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產生光污染、對空光源、對空流場及大量煙霧等情形或者依據相應保護要求,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范圍內,擬建建筑物、構筑物可能影響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
對以上需進行凈空審核的建設項目,相關縣區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前,應當征求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凈空審核意見。
六、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的項目,應在項目前期階段征求凈空審核意見。
七、機場鄰近區域內臨時的施工機械不得高出過渡面、起飛爬升面和進近面,在內水平面或者錐形面區域內,因建設需要擬設置時,機場可以根據其對飛行安全和機場運行安全影響的評估結果,采取設置障礙燈或者臨時調整飛行程序及運行最低標準等有關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設置。
八、機場在凈空巡視檢查中,發現影響飛行安全的升空物體等其他情形時,應當立即制止消除影響。不能立即消除影響的,應當立即報告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處置。
九、市級各有關部門及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保護工作,確保機場凈空安全。凡違反本通告的規定,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影響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安全活動的,依法予以處理。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漢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漢中城固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通告》(漢政發〔2014〕10號)同時廢止。
漢中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關于《關于加強漢中城固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通告》起草情況說明
一、文件起草依據
為加強對漢中城固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確保航空器的飛行安全,我市于2014年4月4日印發了《漢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漢中城固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通告》(漢政發〔2014〕10號)。2022年8月中國民用航空局下發了《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明確將運輸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范圍由“機場跑道兩端外各20公里、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的矩形”修改為“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千米的空間區域”。2023年1月中國民用航空局會同自然資源部下發了《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運輸機場凈空環境保護源頭管控,規范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的凈空審核。隨著漢中城固機場周邊環境的變化和新的規章出臺,原《漢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漢中城固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通告》已不完全適用,需進行修訂。
二、文件起草經過
2024年10月市機場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公安部《關于加強“低慢小”升空物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公傳發〔2021〕315號)等要求,起草修訂了我市《關于加強漢中城固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通告》初稿,于2024年11月、12月兩次廣泛征求了相關部門單位和縣區意見,并結合回復意見對《漢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漢中城固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通告》進行了調整完善。
三、文件修訂主要內容
第一條漢中城固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范圍由“機場跑道兩端外各20公里、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的矩形”修改為“以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北至留壩縣火燒店鎮,南至南鄭區碑壩鎮,西至勉縣武侯鎮,東至洋縣槐樹關鎮”。
第二條與原通告第二條基本一致。
第三條增加了: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由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兩部分組成,其中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為重點保護區域。并對漢中城固機場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進行了解釋。
第四條內容與原通告第六條基本一致。
第五條與原通告第三條內容一致,按照2023年1月中國民航局會同自然資源部下發了《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最新規定對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需要審核的情形進行明確。
第六條與原通告第四條內容一致,對機場障礙物限制面新增物體或者原有物體的擴展進行了說明。
第七條為新增內容,對機場鄰近區域內修建臨時的施工機械進行規范。
第八條與原通告第八條內容一致。
第九條將原通告第十條、第十一條內容進行了整合。
四、文件送審程序
經市政府領導審簽后,以市政府文件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