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6107000010/2024-003607 | 發布時間 | 2024年06月27日 11:15 | ||
| 來源 | 漢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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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概述 | 漢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漢中市物業服務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公... | ||||
索引號:
6107000010/2024-003607發布日期:
2024年06月27日 11:15來源:
漢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發文機構:
市政府網站內容概述:
漢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漢中市物業服務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公...
2024年6月26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漢中市物業服務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根據《漢中市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現將《漢中市物業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及其說明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并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24年7月30日前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請注明姓名及聯系方式)反饋給漢中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電話:0916-2626672
傳真:0916-2626576
電子郵箱:fgk2626672@126.com
通訊地址:漢中市漢臺區民主街63號
漢中市人大常委會 法工委 法規科(郵編:723000)
漢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4年6月27日
漢中市物業服務管理條例(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一節 物業服務區域劃分
第二節 前期物業服務管理規定
第三章 業主和業主組織
第一節 業主和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二節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和業主大會
第三節 業主委員會
第四節 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四章 物業服務管理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六章 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構建黨建引領社區治理框架下的物業服務管理體系,促進和諧社區建設,規范物業服務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與定義】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物業服務管理的定義】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管理,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服務的活動。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四條【黨建引領、齊抓共管】 本市將物業服務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遵循黨的領導、政府主導、社區協管、業主自治、各方參與、協商共建、科技支撐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物業管理協調機制】 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領導作用,鎮(街道)黨的基層委員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在社區(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中,設立黨的基層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加強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等共同參與的議事協調機制,引領保障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依法有序進行。
第六條【行政管理體制】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物業服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
(二)監督管理轄區內物業服務人及其從業人員;
(三)指導、監督轄區內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四)組織對轄區內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和物業服務工作人員開展培訓;
(五)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與物業服務管理相關的工作;
(六)監督建設單位履行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監督檢查建筑裝飾裝修等活動;
(七)指導、監督轄區內的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
(八)落實物業服務管理方面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相關部門單位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制定;
(二)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檢查治安管理等相關工作;公安派出所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三)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揮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的指導和監督作用;
(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指導建立健全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和工作機制;
(五)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消防和其他應急救援工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六)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對處置;
(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違反規劃建筑的認定;
(八)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污染環境的行為;
(九)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規搭建,損壞綠地,任意涂寫刻畫、貼掛廣告等影響城市市容環境的行為;
(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價格公示、違規收費、特種設備安全、市場計量等行為;
(十一)國防動員(人民防空)部門負責查處破壞、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行為,監督檢查使用單位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十二)水、電、氣、暖、通信等公共服務監管部門負責做好相關監督檢查工作;
(十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物業服務區域內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并公布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依法及時處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相關違法行為。
第八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承擔政府基層管理職能的機構,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轄區內各物業服務區域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和換屆、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建;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和監督老舊小區物業服務管理以及物業服務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需要,明確機構承擔物業管理職能,負責指導和監管物業服務與管理活動。
第九條【居民委員會義務】 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做好物業服務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信用評價方式】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陜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對物業服務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管理活動的行為實行綜合評價,實施量化評定、信用分級、差異化標注管理等活動。
第十一條【完善監管體系】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物業服務信用分級分類監管體系,按照不同的信用狀況對物業服務人實行分級分類和差異化監管。
鼓勵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根據物業服務信用分級分類情況選聘物業服務人。
第十二條【行業自律組織】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加強物業服務人及其從業人員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物業服務人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依法制定行業規范,編制行業服務標準,逐步建立健全服務質量評價體系,推動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鼓勵物業服務人加入物業服務行業協會。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信用承諾】 物業服務人應當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信用承諾制度,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鼓勵物業服務行業協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物業服務人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覆蓋】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對不符合物業服務管理條件的居住區進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務設施,使其滿足實施物業服務管理的條件。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舊小區的改造和服務。老舊小區改造后,可以選擇聘請物業服務人服務、居民自主管理或者社區黨組織與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協同管理的模式。
前款所稱老舊小區,是指建成年代較早、失養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設施不完善、社區服務設施不健全的居住區(含單棟住宅樓)。
第二章 前期物業服務管理
第一節 物業服務區域劃分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區域劃分原則】 物業服務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按照相對獨立、便于服務的原則劃定,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區域劃分】 物業服務區域按照下列標準進行具體劃分:
(一)按照物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劃定;
(二)物業主要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服務區域,但其主要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能夠分割并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服務區域;
(三)不同物業服務區域地理上自然相連的,可以合并為一個物業服務區域。
第十七條【新建物業服務區域劃分】 新建建設項目擬實行物業服務管理的,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持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向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服務區域的申請。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征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后進行劃分,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對物業服務區域劃分有異議的,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區域調整】 已投入使用、尚未劃分物業服務區域或者已劃分的區域確需調整的,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九規定程序形成共同意見后,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劃分標準,確定物業服務區域并公示。
第十九條【物業用房標準】 新建物業服務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一)建筑面積三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建筑面積超過三十萬平方米的,除按照三十萬平方米的千分之三提供外,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標準提供;
(三)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積不低于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五十。建設單位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獨立的水、電等計量器具。
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建筑面積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未經業主共同決定,不得擅自處分物業服務用房。
法律、法規對物業服務用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物業用房公示】 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供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和位置,并在商品房預售或者銷售時予以公示。
市、縣(區)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中注明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和位置,業主有權查詢。
第二節 前期物業服務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前期物業服務】 前期物業服務是指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進行的物業服務活動。
第二十二條【前期物業服務招標】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或者現房銷售三十日前,在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督下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建設單位在招標過程中應當聽取當地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的意見和建議。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物業服務區域房屋建筑面積小于三萬平方米的,經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
第二十三條【臨時管理規約】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房屋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臨時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及其他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等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四條【臨時管理規約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時將臨時管理規約向房屋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房屋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五條【前期物業開辦費】 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前期物業服務開辦費,用于購買物業辦公用品、開展服務必要的工具、器具、設備等固定資產。所購資產歸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服務人使用。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合同期滿】 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與新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物業查驗方式】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人辦理物業承接手續時,應當在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督下,共同對物業服務區域的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承接查驗,并公開承接查驗結果。物業服務人應當將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數量以及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予以整改解決,整改后組織物業服務人復驗。復驗仍與竣工驗收資料不符的,不得承接。
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人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物業分期承接查驗。
承接查驗費用的承擔由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承接查驗資料】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人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質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服務區域劃分的相關文件;
(五)物業服務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已投入使用,上述資料未移交的,應當及時移交;資料不全的,應當補齊。
物業服務人應當自物業交接后三十日內,將上述資料向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及時移交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三章 業主和業主組織
第一節 業主和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二十九條【確認業主身份】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本辦法所稱業主還包括:
(一)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是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轉移所有權的事實并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因繼承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個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專有部分,其對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三十條【業主的權利】 業主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發表意見,行使投票權;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并享有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和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對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和業主共有資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權、決定權和監督權;
(五)就制訂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及其他物業服務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業主的義務】 業主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物業服務區域內治安、環保、消防、公共衛生、動物管理以及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
(三)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繳納物業費;
(四)依照規定繳納維修資金;
(五)配合物業服務人實施物業服務以及配合物業服務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響應預案和其他管理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業主大會組成】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三十三條【申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服務區域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滿兩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服務區域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第三十四條【首次業主大會籌備資料】 物業服務區域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告。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資料:
(一)物業服務區域劃分資料;
(二)物業服務區域內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及聯系方式;
(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五)共用設施設備的交接資料;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確認資料;
(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收到前款資料六十日內,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協助。
建設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或者無法確定建設單位的,物業服務區域內二十名以上業主可以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申請,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三十日內予以核實,符合條件的,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三十五條【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黨組織(小區黨支部)、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等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
業主大會籌備組組長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擔任,業主代表由業主推選產生;業主推選不能達成共同意見的,可以由社區黨組織推薦產生。
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六條【籌備工作支持】 建設單位及物業服務人應當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工作,提供成立業主大會必須的文件資料,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提供相應的人力、場地等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籌備組職責】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和專有部分面積,制作業主名冊,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擬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五)提出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
(六)承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將前款規定的內容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八條【籌備組職責終止】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因特殊情況未能在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延長三十日。
籌備組成員三次無故不參加籌備會議的,其成員資格自動終止。逾期未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或者半數以上籌備組成員提出辭職或者成員資格終止的,籌備組自行解散,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組織成立籌備組。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資料,并終止活動。
第二節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和業主大會
第三十九條【業主大會的權力】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可以采取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方式,也可以以書面征求意見等其他方式進行。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本條規定中的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第四十條【業主大會會議形式及會議表決】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現場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也可以通過業主決策網絡信息系統等互聯網方式進行。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但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并載明委托事項。業主大會會議投票表決應當為實名投票。
采用現場討論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全體業主參加,也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持有所代表業主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和表決意見。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不得轉委托。業主代表推選辦法可以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書面方式征求意見的,業主應當實名簽署意見,并由業主委員會將征求意見的結果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業主有權查閱相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管理規約內容】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及其他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等具有約束力。
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形式】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約定的其他事項。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十五日前,將會議議題、時間、地點、方式以及表決事項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并以適當方式告知全體業主,但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召開】 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履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業主可以請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組織召開;逾期仍未召開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第三節 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社區黨組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監督。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服務的實施情況;
(三)獲得業主大會授權后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其他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調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五條【業主委員會組成和任期】 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
業主委員會由單數組成,其任期除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一般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任期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四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任職條件】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是本物業服務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公道正派、熱心服務、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組織能力;
(三)履行業主義務,未拖欠維修資金;
(四)本人、配偶及其近親屬未在本物業服務區域的物業服務人處任職;
(五)其他可能存在影響公正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的情形。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換屆工作,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人選推薦和審核把關。
社區黨組織引導和支持業主中的黨員積極參選業主委員會成員,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
鼓勵符合條件的社區黨組織(小區黨支部)成員、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委員通過法定程序兼任業主委員會成員;鼓勵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發揮模范帶頭作用;鼓勵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由黨員業主擔任。
第四十七條【分期開發項目業主大會】 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建設項目,先期開發部分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辦法。
第四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備案】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的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三)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其基本情況。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內出具備案回執。
業主委員會收到備案回執后,應當將備案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原備案單位,并告知物業服務人。
業主委員會持備案回執和備案的相關資料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具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證明。
第四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指定專人保管。業主大會印章的使用,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應當根據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第五十條【業主委員會禁止行為】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本物業服務區域的物業服務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財物;
(二)干擾、阻撓、妨礙業主大會行使職權或者不執行業主共同決定事項;
(三)虛構、篡改、隱匿、毀棄物業服務與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文件資料或者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四)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授權,擅自與物業服務人簽訂、修改物業服務合同;
(五)泄露或者違法使用業主信息;
(六)承攬本物業服務區域的物業服務人的業務或者推薦他人到該物業服務人處工作;
(七)其他可能妨礙公正履職或者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履職情況予以監督。對于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履職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通報全體業主,并向業主大會提出撤銷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或者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的建議。
第五十一條【業主委員會資格自行終止】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健康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被判處刑罰失去人身自由的;
(四)其他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第五十二條【終止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條件】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共同決定,其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
(一)不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或者無正當理由三次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二)不履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情節嚴重的;
(三)本人、配偶及其近親屬在本物業服務區域的物業服務人處任職的;
(四)自行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
(五)任期內作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與本物業服務區域物業服務管理無關的決定,傷害業主及物業服人的合法權益的,以及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第六、第七款規定的禁止行為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
第五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成員變更】 業主委員會主任資格終止的,由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推選一位副主任接任;副主任資格終止的,由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從委員中推選副主任。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組成人員的變更情況。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等交回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全部終止資格或辭職的,應當將以上資料等交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管,待成立新的業主委員會進行移交。
第五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罷免】 占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的業主聯名,可以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建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罷免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由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委員會收到罷免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提出罷免建議的業主可以請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其三十日內組織召開;逾期仍未召開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第五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會議召集】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管理規約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業主委員會其他委員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五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會議形式】 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物業服務管理公共事項,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通報會議議程,聽取其意見和建議;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會議要求】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未出席會議的成員可以以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人或者通過業主決策網絡信息系統等方式參與表決;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須經成員半數以上表決同意。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由全體參會成員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會議情況以及決定事項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五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屆滿換屆】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書面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在其指導下依法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換屆籌備組人員不得作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
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不組織換屆選舉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逾期仍不組織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在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協助,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業主委員會進行改選、換屆,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業主委員會資料移交】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賬簿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工作。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督促移交。
第四節 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作用】 物業管理委員會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過渡性機構,經業主申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黨組織在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服務區域內的事項,代行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推動符合條件的物業服務區域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本條例對物業管理委員會相關事項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關于業主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運行、解散、職責以及監督管理等具體辦法依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
第六十一條【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可以申請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一)業主大會籌備組未能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
(二)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因其他原因未成立的;
(三)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
(四)已召開首次業主大會,但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
第六十二條【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組成】 物業管理委員會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表、社區黨組織代表、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和業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不少于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業主代表由業主推選,業主推選不能達成共同意見的,可以由社區黨組織推薦產生。
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擔任,副主任由業主代表推選。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物業管理委員會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成立證明申請刻制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
第六十三條【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 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提出召開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主任應當組織召開會議。
會議應當有過半數成員且過半數業主代表成員參加,業主代表成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須經成員半數以上表決同意。會議結束后三日內,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將會議情況以及決定事項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十五日。
第六十四條【物業管理委員會任期】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任期一般不超過二年;超過二年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需要決定適當延長任期。
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內推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黨組織重新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五條【物業管理委員會解散】 已召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因物業服務區域調整、房屋滅失等原因物業管理委員會無存續必要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該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解散物業管理委員會,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六十六條【違法決定和撤銷】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不得作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與本物業服務區域物業服務管理無關的決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六十七條【違法決定應承擔的后果】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超越職權作出的決定,或者作出與本物業服務區域物業服務管理無關的決定,由簽名同意該決定的成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擅自作出決定,侵害業主、物業服務人、第三方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專職人員的任用】 經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也可以聘請法律、會計、評估等第三方機構和人員提供專業化服務。上述所需費用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六十九條【經費的來源】 業主大會籌備組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先行墊付;無法確定建設單位的老舊小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墊付。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后,所墊付費用從物業服務區域公共收益中支出,不得向物業服務人攤派。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由業主共同決定,工作經費從物業服務區域公共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經費使用情況,每年不得少于兩次以書面形式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可以隨時查詢。
經業主大會共同決定,可以對業主委員會成員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中的業主代表成員發放工作津貼。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七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范圍】 一個物業服務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人實施物業服務。
第七十一條【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可以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決定采用招標或者協議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
決定采用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招標,并代表業主與中標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將兩家以上備選物業服務人的基本情況、擬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十五日。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根據多數業主意見對公示內容調整后,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七十二條【物業服務合同內容】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權利義務;
(三)物業服務事項、服務質量等級和服務標準;
(四)物業服務費用、停車費等收費標準和收取辦法;
(五)物業服務區域的養護和維修;
(六)合同的期限、變更和解除;
(七)合同終止時物業資料、財物以及服務的交接;
(八)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物業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十)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十一)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視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人在履行好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基礎上,可以根據業主需要,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高品質、多樣化服務,并按照市場價格收取服務費用。
第七十三條【物業服務內容】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等級和服務標準提供下列服務:
(一)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經營管理;
(二)共有部分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病媒生物防治,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垃圾的收集、清運以及依法履行垃圾分類相關事項;
(三)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四)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
(五)車輛停放服務管理;
(六)維護道路暢通;
(七)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八)裝飾裝修服務管理;
(九)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公開服務、收費、經營與收益等方面事項;
(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收集、保存和使用在物業服務過程中獲取的業主個人信息;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公共衛生、動物管理以及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物業服務人提供的服務達不到合同約定的等級和標準的,不得按照約定的等級和標準收取費用。物業服務人不得以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業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業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物業服務合同備案】 物業服務人應當自與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簽訂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所在地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五條【物業服務人應保存的資料檔案】 物業服務人應當建立和保存與業主權益相關的下列物業服務檔案和資料:
(一)小區共有部分經營管理檔案;
(二)小區監控系統、電梯、水泵、消防設施等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檔案及其管理、運行、維修、養護記錄;
(三)水箱清洗記錄及水箱水質檢測報告;
(四)住宅裝飾裝修相關資料;
(五)業主名冊及聯系方式;
(六)簽訂的供水、供電、垃圾清運等書面協議;
(七)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與業主權益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七十六條【專項服務委托】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性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承擔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清潔衛生、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等專項服務,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但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應當配備適當數量的管理人員,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維修養護。
第七十七條【物業服務收費】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依照有關規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物業服務的收費標準和形式,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人依照省、市物業服務價格有關規定,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事項、服務質量等級、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及明細、收費標準等事項。
第七十八條【專業經營收費】 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服務到最終用戶,并依法承擔分戶終端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相關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
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時,業主、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
物業服務人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相關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一定的代收服務費。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人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人拒絕代收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七十九條【物業服務區域內應急預案】 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強化日常巡邏、防范和監管,制定消防安全、事故災害、疫情防控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物業服務人應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發出警示和采取處置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八十條【物業服務區域內應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人的應急職責納入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機制。物業服務人應當在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做好相關應急保障工作。
物業服務人承擔應急保障工作的必要支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第八十一條【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屆滿和物業服務企業退出】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九十日前,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共同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人。
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與物業服務人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人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原物業服務人;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人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九十日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交接】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在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督下,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移交下列資料和財物,并配合新的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
(一)業主共有的結余資金;
(二)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三)物業服務用房;
(四)本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檔案和資料;
(五)物業服務期間配置的屬于業主共用的設施設備;
(六)其他應當移交的資料和財物。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損壞、隱匿、銷毀物業資料和財物。
第八十三條【物業合同糾紛處理】 業主與物業服務人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可以要求物業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等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八十四條【物業使用禁止行為】 物業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改變房屋外貌,在外墻體開設、擴大門窗或下挖地下空間;
(二)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毀損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設備;
(三)擅自占用、改造和損壞人民防空工程設施;
(四)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五)違反有關規定制造、存儲、使用和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六)違反有關規定在建筑物架空層、天井和建筑物內的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車,為電動車、電動車蓄電池充電;禁止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車、電動車蓄電池充電;任意傾倒垃圾、堆放雜物,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七)侵占綠地,毀壞花草樹木;
(八)高空拋物;
(九)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違反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一)任意張貼、涂寫、刻畫、懸掛等;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發現有上述行為的,業主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八十五條【占用挖掘道路和場地要求】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人的同意;物業服務人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同意。
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八十六條【維修養護責任】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予以配合。相關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不予配合造成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維修養護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造成相關業主的專有部分、專用設施設備損壞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裝飾裝修要求】 業主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房屋裝飾裝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規定、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
物業服務人應當書面告知業主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并對房屋裝修裝飾施工進行監督。
業主違反房屋裝修裝飾規定、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制止。業主拒不改正或者已造成損害后果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其他業主損失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后果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八條【車位車庫管理】 物業服務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通過出售、附贈、出租等方式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占用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收取場地占用費、收取標準和用途等。決定收取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的,收取的場地占用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代為收取。
停車服務費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人按照本省和本市物業服務區域停車服務收費有關政策規定,在停車服務合同中約定。
機動車輛停放服務費、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的收取標準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公示。
第八十九條【人防工程管理】 物業服務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注。
物業服務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優先向業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贈。
第九十條【公共部位收益】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經業主共同決定,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業主共有,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和侵占。相關收益要單獨建賬,收支情況每半年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一次,并接受業主監督。
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人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維修資金,并按季度補充維修資金,補充比例應當高于經營收益的百分之五十。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告,審計費用從公共收益中支出。
第六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一條【專項維修資金】 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繳存維修資金。未按照規定繳存首期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建設單位、業主在申請不動產權登記或者抵押登記時,應當同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已足額繳納維修資金的相關憑證。
第九十二條【專項維修資金歸屬】 業主繳存的維修資金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九十三條【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業主大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代行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后,經業主共同決定后,選擇自行管理或者代行管理。選擇自行管理維修資金的,應當在銀行設立維修資金賬戶,接受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并由業主委員會定期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或者侵占維修資金。
第九十四條【專項維修資金使用】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的,由物業服務人或者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經業主共同決定后,依照維修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向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審核列支。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的,由物業服務人提出使用方案,經業主共同決定后,業主委員會依照維修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已售公有住房的維修改造,可以申請使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或者公有住房出售資金進行維修改造。
第九十五條【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 物業保修期限屆滿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下列危及人身財產、房屋使用安全等緊急情況,可以使用應急程序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
(一)電梯故障;
(二)消防設施故障;
(三)屋頂、外墻滲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運行中斷;
(五)排水設施堵塞、爆裂;
(六)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
(七)其他危及人身財產、房屋使用安全的緊急情況。
具體應急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另行規定。
第九十六條【專項維修資金續交】 未建立首期維修資金或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或者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經業主共同作出決定,及時補建或者再次籌集維修資金。
維修資金補建或者再次籌集的方式分為分期繳納和一次性繳納,具體方式及籌集金額、期限、程序、資金入賬等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作出決定。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調維修資金的補建或者再次籌集工作。
第九十七條【維修資金不足時的分攤】 未建立維修資金或者已建立維修資金但續籌不足時,出現需要分攤維修費用的情形的,應當由維修涉及范圍內共有或者共用關系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承擔。
第九十八條【專項維修資金轉讓返還】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結余的維修資金隨所有權同時轉移。房屋滅失的,結余維修資金應返還給繳存主體,繳存主體滅失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違規下挖地下空間行為的處罰】 物業服務區域內有違規進行房屋下挖地下空間行為的,參照《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予以查處。
第一百條【違反消防管理有關行為的處罰】 物業服務區域內有第八十四條第六款規定情形的,參照《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漢中市電動車管理條例》,由公安機關或者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任意傾倒垃圾、堆放雜物占用、堵塞、封閉其他共有部分的,不涉及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一百零一條【法律援引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相對集中行政處罰】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屬于國務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三條【配套措施】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其他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本條例相關的配套實施措施。
第一百零四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漢中市人民政府關于《漢中市物業服務管理條例(草案)》起草情況的說明
一、《條例》的起草背景和過程
近年來,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群眾住房條件大幅改善,群眾對住房環境要求不斷提升,但物業服務管理問題也隨之增加。為此,及時出臺《漢中市物業服務管理條例》,使我市物業服務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更是改善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營造和諧生活環境的迫切需要。
今年1月,市人大組織召開立法交辦會之后,市住建局牽頭開展《條例》草案撰寫工作,起草前進行了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赴外地市進行了考察學習。《條例》初稿形成后,通過現場調研、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及時征求各縣(區)和13個相關市級部門意見建議。同時,還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社會公示,征求群眾及社會各方意見,開展了合法性審查,并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為低風險等級)。征求意見中共收到意見建議78條,采納55條,23條因無法律依據或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等原因未采納,已與相關單位逐一溝通對接。6月11日,市政府2024年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6月18日,市人大常委會第42次主任會議同意將《條例》提交市人大常委會議審定。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我市《條例》與《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在總體架構上保持一致,共8章104條(較省條例刪減20條、增加7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主要列舉了《條例(草案)》的原則性、普遍性、共同性的內容。包括《條例(草案)》制定的目的(宗旨)、依據、適用范圍、有關定義、原則和任務、各層級各部門的職責任務等。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是具體內容章節。按物業服務管理活動程序、邏輯順序,以及各部分內容的聯系,集中分章節編排。包括的主要內容有:物業服務區域劃分、前期物業服務管理規定規范、業主及業主組織成立流程及運行機制、物業服務管理活動規范、物業的使用和維護以及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規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是構成罰則的章節條文。
第八章附則主要明確了制定配套政策要求和施行時間。
三、《條例》的主要特點
在《條例》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依據上位法規、結合部門文件、參考外地經驗、解決實際問題”的思路,在認真貫徹《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的基礎上,按照實用性、適用性的原則,補充增加部分內容,細化完善部分表述,以及按照邏輯規律對部分內容順序進行適當調整。
補充增加內容主要集中在10個方面:一是圍繞進一步捋順職責,增加了部分部門職責任務,如增加了“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指導建立健全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和工作機制;公安派出所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二是圍繞強化屬地管理力量,增加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需要,明確機構承擔物業管理職能,負責指導和監管物業服務與管理活動”。三是針對業主共同事項表決難、組織難等問題,增加了“召開業主大會時除可以采取現場討論、書面征求意見、通過業主決策網絡信息系統等互聯網方式進行外,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四是針對分期開發項目成立業委會問題,增加了“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建設項目,先期開發部分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五是針對個別業委會籌備組不履職,上位法未明確處置辦法的問題,增加了“逾期未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或者半數以上籌備組成員提出辭職或者成員資格終止的,籌備組自行解散”;六是業委會印章管理不規范產生的問題,增加了“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指定專人保管。業主大會印章的使用,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的決定”;七是針對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增加了“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應當配備適當數量的管理人員,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維修養護”;八是針對群眾投訴易引發安全穩定風險問題,增加了“業主與物業服務人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可以要求物業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九是為了避免與省條例在罰則上款數不對應產生混亂,對已有規定的罰則未再表述,補充了省條例中未明確但其他上位法中明確的兩項罰則。十是為了確保條例“落地”見效,參考其他地市經驗,規定:“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其他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本條例相關的配套實施措施。”
細化完善內容主要集中在10個方面:一是對承接查驗費用的承擔進行了補充,明確“承接查驗費用由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二是針對市縣層面信用監管程序和要求,促進有效有力監管等進行了細化;三是對業委會職責進行了完善,強調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相關工作要在業主授權后開展。四是在業委會成員人選方面進行了完善,明確了“鼓勵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由黨員業主擔任”;五是細化了業委會成員禁止行為,較省條例增加了4條禁止行為;六是細化了業委會成員資格終止和終止后的要求等內容;七是針對籌備組運行過程中的問題,細化了籌備組人選條件和資格終止情形;八是對物業使用禁止行為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如:較省條例增加不得下挖地下空間,對電動車停放充電行為細化了要求。九是對物業應急管理進行了細化補充,強調物業服務人應制定消防安全、事故災害、疫情防控等突發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十是根據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現狀,對行政處罰的行使主體進行了細化,明確“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屬于國務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
另有7個方面進行了條款順序調整。
《漢中市物業服務管理條例(草案)》自發布征集意見公告以來,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通過市民群眾的主動響應和積極參與,共收到意見建議七十余條,主要涉及政府部門職責劃分、對物業企業服務的監管、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維修基金的使用以及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等方面。經分析研究,在法規后續的修改過程中,對部分意見予以吸收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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