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農村供水用水條例
(草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經營與管護
第四章 供水與用水
第五章 水源與水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供水用水活動,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陜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城市供水工程管網覆蓋農村范圍內的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城市供水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供水,是指利用農村供水工程向農村居民和單位等用水戶供應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活動。
農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四條 農村供水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資源整合、因地制宜、安全衛生、節約用水、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則,實行公益化服務、規模化發展、標準化建設、專業化管理。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農村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負總責,應當將農村供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維修養護基金,對水費收入不能覆蓋成本或因自然災害損毀的工程進行補貼,促進農村供水事業發展,保障農村供水安全。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供水安全、節約用水和用水衛生宣傳工作,提高農村供水安全、節水護水和健康用水意識。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農村供水安全工作負具體責任,應當明確農村供水專管領導、業務專干,對各村(社區)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情況開展年度考核;村(居)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做好農村供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供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加強資金監管;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改善群眾飲水環境;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加快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建立污水治理管控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自然資源、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應急管理、電力等部門和稅務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供水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農村供水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農村供水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與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統籌規劃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水源。加強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的建設與保護,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實行多水源、多水廠聯網供水。優先發展城鄉一體化和規模化供水工程。
第九條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應當符合農村供水發展規劃,推動命名規則、標識標牌、建筑布局、外觀風格統一化,提升工程建設標準。
第十條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以政府投資為主,鼓勵社會資本和受益群眾投資、捐資、投勞建設農村供水工程。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入戶設施,由用水戶籌資建設、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用地,按照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列入建設用地計劃。可以依法采用劃撥國有土地或者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等方式保障項目用地。
第十二條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需要跨越穿越鐵路、公路、電力、電信、燃氣等設施時,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并積極配合。
第十三條 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設完成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運營。
第三章 經營與管護
第十四條 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進行清產核資,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所有權:
(一)由政府投資建設的,歸國家所有;
(二)由集體籌資籌勞為主建設的,歸集體所有;
(三)由政府、集體、個人(企業)共同投資建設的,其所有權共同共有,股份按出資比例確定;由個人(企業)投資建設的,歸投資者所有;
分散式供水工程由政府投資建設的,歸集體所有,其他歸受益農村居民所有。
市、縣(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權、使用權等進行確權登記并頒發權屬證書。
第十五條 農村供水工程由產權所有者確定運行和維護方式,確定管理單位作為工程運行管護主體。在不改變供水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期下,可以實行工程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集體、單位(個人)轉讓農村供水工程的,政府曾給予補助的,政府補助資金轉為政府投資資金。
鼓勵引入社會資本,組建區域性、專業化農村供水工程管理養護服務機構,對農村供水工程實行市場化經營管理,政府和行業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第十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衛生健康和生態環境等部門定期對農村供水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技能考核,向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農村供水工程管水人員資格證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培訓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統籌考慮節約用水、水環境保護工作需要,結合美麗鄉村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鼓勵引導鎮村建立完善生活污水排放處理設施,健全完善農村供水、用水、排水、污水處理和運行監管體系,減少面源污染,逐步消除生活污水隨意排放現象,保障飲水安全、維護水環境健康。
第十八條 需要改裝、遷移、拆除或者終止農村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經審查確需建設的其他工程影響農村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會同供水單位采取相應的補救保護和臨時供水措施,不得影響農村供水工程的安全和原用水戶正常用水,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因其他工程建設造成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護費用增加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補償。
第四章 供水與用水
第十九條 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供水水價按照合理負擔、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分類計價。
供水水價按照下列方式分類制定,可以適時進行合理調整。
(一)鄉鎮公共管網供水價格應進行成本監審,實行政府定價,由供水單位編制供水水價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二)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供水工程,供水水價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三)聯村供水工程,供水水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四)單村供水工程,供水水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供水用水雙方在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價;
(五)由集體籌資籌勞建設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村委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協商確定水價。
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戶自行協商分攤維修管護費用或由村委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協商確定水價。
第二十條 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費收入主要用于電費、運行費、管護人員工資等,同時計提維修基金用于工程日常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條 入戶水表至取水口的供水設施,由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護。入戶水表和入戶水表至用水戶的供水設施,由用水戶負責管護。
單位和個人用水實行一戶一表,推廣智能水表、預付費用水、按基本水量和超過基本水量按實用水量收取水費的兩部制水價、階梯式水價。
第二十二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依法與用水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落實運行管護和安全生產措施,落實管護人員及其薪酬待遇,保持供水安全穩定;
(二)依照價格標準計量收費,建立水費收支臺賬,定期向用水戶公布水價和水費收支等情況;
(三)供水水質、水量和水壓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四)設置合理的水凈化消毒設施,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供水安全產品和消毒產品;
(五)做好供水水源及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定期進行檢測、維修、養護,真實記錄運行日志;
(六)設立并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和供水事故搶修電話,為用水戶發放飲水安全明白卡,及時回應解決供水不正常問題;
(七)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及衛健、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和用水戶的監督;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的,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停止供水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發現供水設施損壞或遭到破壞等原因造成停水的,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組織搶修,必要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啟動供水應急預案。
預計連續超過48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用水戶飲水需要。
因發生自然災害、水源水量不足或者緊急事故等,致使供水中斷的,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必要時可以分時分區供水,并通知用水戶,保障基本用水需求。
第二十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進行供水設施搶修時,緊急情況下可以對影響搶修作業的設施、物件等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搶修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搶修工作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者干擾。
第二十五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或者退出經營,確需退出供水經營的,所有權人應當提前三個月向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供水。
第二十六條 用水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節約用水,愛護供水設施設備,按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付水費;
(二)不得盜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三)不得擅自改裝、遷建農村供水設施;
(四)禁止將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與農村供水蓄水池、管道等設施連接;
(五)不得擅自拆卸、損壞水表,或者干擾水表正常計量;
(六)變更或者終止用水,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七)不得有損壞供水設施的其他行為。
用水戶未按時交納水費的,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向欠費用戶送達《催款通知》,用水戶收到《催款通知》后30日內仍未交納水費的,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應當書面告知用戶。被停止供水的用戶交清拖欠的水費后,應當在12小時內恢復供水。對欠費用戶停止供水的,不得影響其他正常交費用戶的供水。
第二十七條 在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網覆蓋區域內,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逐步關閉自備水源,確需使用自備水源取水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害農村供水安全的投訴舉報制度,制定農村供水應急預案,建立專家庫和應急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工作設備和搶險物資,定期組織應急隊伍演練。
因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水質污染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適時啟動供水安全應急預案。
第五章 水源與水質
第二十九條 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依照《陜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規定的執行。供水人口一千人以下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依據相關技術要求劃定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已成、新建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及保護范圍周邊人類活動頻繁的區域應當設置隔離防護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并負責督促和指導轄區內村(居)委會制訂水源保護公約,組織村民保護水源。
第三十一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及農村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和泵站等重要供水設施外圍3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生活區和修建畜禽飼養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不能堆放垃圾、糞便等污染物,不得從事可能造成污染、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飲用水水源被破壞或者水質被污染的,應當按照誰破壞、誰恢復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恢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各自制定水質監測計劃,定期對農村飲用水水源及管網末梢水水質監測,建立水質通報和信息共享機制;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農村供水安全。
第三十四條 規模化供水工程應當設立水質檢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擅自改裝、遷移、拆除或者終止農村供水設施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建設其他工程影響農村供水工程正常運行且未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導致用水戶無法正常用水超過48小時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用水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補交水費,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補交水費,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三十一條規定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規模化供水工程,是指實際日供水規模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實際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二)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從水源集中取水,經必要的凈化消毒后,通過配水管網輸送到用戶或集中供水點的供水工程,供水人口大于等于100人;
(三)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使用和采用簡易設施及工具直接從水源取水,或者供水人口100人以下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 年 月 日起實施。
漢中市人民政府關于《漢中市農村供水用水條例(草案)》起草情況的說明
一、起草背景。截至2020年底,全市已基本建成農村供水工程保障體系,所有農戶飲水已達到國家現行標準。為切實鞏固好脫貧成果,確保群眾飲水穩定達標,10月8日至10月24日,按照全省統一部署,我們從市縣水利系統共抽調領導干部841人,對11縣區飲水安全開展了全覆蓋敲門入戶大排查,累計排查2043個村,查看農村供水工程6852處,走訪農戶89.81萬戶。排查發現,雖然群眾飲水困難的問題已得到基本解決,但我市農村供水仍存在工程建設標準不高、運行管護不規范、雨后水質渾濁、季節性水量不足等問題,影響工程效益發揮和群眾正常用水。當前,正處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關鍵階段,亟需出臺我市農村供水地方性法規,以法律形式明確供用水各方權責,全面規范提升農村供水服務保障工作。
二、起草依據。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我省關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切實提升全市農村供水保障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陜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國家發改委等五部委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水利部等九部委關于做好農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市政府《關于切實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的意見》《決戰決勝脫貧攻堅飲水安全運行管護十條標準》等要求,起草編制了《條例(草案)》。
三、起草過程。2020年12月起,市水利局抽調專人成立工作組,對11縣區農村供水工作進行了深入調研,與市人大相關部門多次召開座談會就立法工作交換意見,按照“符合實際、易于操作、適度超前”的原則,編制形成《條例(草案)》。先后兩輪次征求了11縣區政府、水利局、市級13個相關行業部門和153名市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意見建議。8月6日,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8月31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9月13日,市政府以《關于提請審議<漢中市農村供水用水條例(草案)>的議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四、主要內容。《條例(草案)》共七章四十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經營與管護、供水與用水、水源與水質、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一)總則。對立法目的、立法依據、適用范圍、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職責等進行了明確。針對當前農村供水工作中存在的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不足、管理機構不完善的問題,《條例(草案)》第五條作了規定;農村供水管理涉及多個行業部門,第六條對主要部門監督管理職責進行了細化明確。
(二)規劃與建設。對農村供水規劃編制、水源選擇、建設方向、投資主體、用地保障、竣工驗收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我市農村供水地表水利用率偏低,不利于地下水資源保護,且工程總體呈現小而散的特點,建設標準偏低,不利于長效良性運行,《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九條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
(三)經營與管護。對農村供水工程產權確定、管護責任落實、運行方式、管水人員資格要求等進行了明確。農村供水工程管理的主要難題在于工程產權不清,責任不清,沒有專業人員管理,需要明晰產權主體,加強管護人員技能培訓,鼓勵推動農村供水市場化、專業化發展,該章節對上述問題作了規定。
(四)供水與用水。對農村供水水費收繳、水價制定、水費管理、供用水雙方權利義務、應急保障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合理定價、有償用水是保障農村供水工程良性循環、長效發揮效益的關鍵。《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對農村供水工程分類制定水價,規范水費收繳和使用等內容作了規定。
(五)水源與水質。對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劃定、保護措施、禁止行為、水質監測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工業、生活污水或人為活動導致水源地污染破壞,是威脅飲水安全的重要因素。《陜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對供水人口一千人以上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進行了規定,《條例(草案)》在此基礎上,對供水人口一千人以下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劃定作了規定,同時對水源保護措施進行了明確。
(六)法律責任。對供水單位和用水戶違反條例行為設定了處罰事項。涉及農村供水的大多數禁止性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因此設置了第三十八條轉致條款。
(七)附則。對《條例(草案)》中相關術語進行解釋說明。明確了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