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停車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治理,規范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維護停車秩序,改善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危險化學品等專用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國家和本省、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停車場的概念】 本條例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依據規劃獨立建設或配套建設的,以及臨時占地設置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為本單位、本住宅小區等特定對象或者特定范圍的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包括車行道停車泊位和人行道停車泊位。
第四條【基本原則】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停車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強資金、用地保障,建立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停車場管理和服務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六條【部門責任】 城市管理部門是停車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管理的綜合協調、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和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編制工作,對停車場規劃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住宅小區專用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監督。
發改、財政、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智慧城市建設、人防、消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停車場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鼓勵社會參與】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停車場投資建設、運營管理,推進停車服務專業化、市場化和規范化。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停車專項規劃編制】 停車場建設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市中心城區停車場專項規劃由市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發改、住建、城市管理、公安交管、交通運輸、人防等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縣(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停車場專項規劃,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九條【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編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自然資源、行政審批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條【停車場配建】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住宅區、大中型建筑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增建停車場。
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并按要求設置無障礙停車泊位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第十一條【鼓勵增設停車場】 鼓勵依法利用符合條件的待建土地、廣場、綠地、橋下空間、邊角空地等閑置場地設置公共停車場。
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土地使用權人在符合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依法增建停車場。
鼓勵建設停車樓、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等集約化停車場。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紅線外與建筑外緣之間的停車場】 城市道路規劃紅線與建筑物之間的區域,經自然資源部門認定屬于建設單位所有或者業主共有的開放式場地,需施劃停車泊位的,由建設單位或經業主依法同意后提出,由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自然資源、消防等部門給予施劃指導。
第十三條【道路停車泊位設置】 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道路停車泊位。
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嚴控道路停車泊位】 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應當嚴格控制、逐步縮減,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十五條【道路停車泊位調整】 市、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區域交通狀況、停車泊位使用率、周邊車輛停放需求、停車場增設等情況,定期對道路停車泊位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或者撤除。
調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征求相關部門和社會意見,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道路停車泊位撤除后,原施劃主體應當及時恢復道路原狀。
第三章 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停車場的使用管理】 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根據管理需要,逐步推行停車服務市場化,采取招標等方式確定經營單位,按照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投資建設的停車場,其所有權人可以自行經營、維護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運營、維護和管理。
利用業主共有場地、道路設置停車場用于經營的,由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管理方式和經營單位。
第十七條【建筑區劃內停車位】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要。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應當優先出售或者出租給業主,仍有剩余的,鼓勵向社會開放。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按照設計在實地標注,并優先向業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停車場營業執照、稅務手續】 利用公共停車場進行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等相關手續。
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納入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十九條【經營性停車場的備案】 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專用停車場的經營單位,應當自辦理完相關手續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所在轄區城市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一)營業執照;
(二)合法使用場地的材料;
(三)交通組織圖,包括出入口、標志標線、停車泊位、交通設施設置等內容;
(四)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智慧停車】 推進停車場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智慧停車管理系統,發展和推廣公共停車移動應用軟件。
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專用停車場的經營單位,應當將停車信息接入本市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實現數據共享、信息互通,向社會提供車位信息服務,引導車輛有序停放。相關單位應當對收集到的信息依法保密。
第二十一條【錯時共享停車資源】 鼓勵和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體育場館的專用停車場,在具備安全和管理條件、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共享停車。
錯時共享停車收取費用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等相關手續,并按照本條例關于經營性停車場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停車服務收費】 向社會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停車場,根據不同性質,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收費。
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收費標準,應當統籌考慮停車場建設運營成本、供求狀況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于非中心區域、路內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則合理制定。單獨建設的停車樓、立體機械停車場實行政府定價的,收費標準可以適當上浮。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停車場經營者依照價格法律、法規,根據市場情況確定收費標準。
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軍車和警車以及殘疾人專用車輛等應當依法享受免費停車服務。
第二十三條【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已經投入使用或者已經建成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公共停車場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不得交由特定用戶專屬使用。
停車場停止使用的,經營管理者應按照要求向社會公告,并拆除停車場標志牌。
第二十四條【停車經營服務管理規范】 公共停車場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牌,標明停車場名稱、車位數量、開放時間、監督電話,屬于經營性質的,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并公示收費標準;
(二)制定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
(三)禁止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場停放;
(四)配置智能化停車管理系統和完備的照明、消防、監控等設施,并確保正常使用;
(五)維護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規范設置停車標志、標線,并保持標志、標線清晰、完整;
(六)保持停車場環境衛生整潔;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條【停車行為規范】 停車人在停車場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引導,在劃定的車位內按照標識有序停放;
(二)在收費停車場停放的,按照規定交納停車費;
(三)不得違規占用無障礙停車泊位、新能源汽車充電泊位;
(四)不得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
(五)遵守停車場管理規定,服從管理人員指揮;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禁止妨礙停車場管理秩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涂改停車泊位標志、標線;
(二)擅自占用道路、公共空間設置停車泊位或收取停車費;
(三)擅自在無專屬使用權的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及其他障礙物妨礙車輛停放;
(四)在人行道上沒有設置停車泊位的區域停車;
(五)在免費道路停車泊位持續停車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免費公共停車場持續停車超過七日;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按規定配建停車場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民住宅區、大中型建筑等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增建停車場的,經自然資源部門認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八條【未進行停車場備案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專用停車場的經營單位未進行停車場備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未接入智慧停車平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專用停車場的經營單位,未將停車信息納入本市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擅自停止使用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停用或者改變停車場用途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處以罰款。
第三十一條【不遵守停車場服務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公共停車場、經營性專用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規占用無障礙停車泊位、新能源汽車充電泊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侵占城市公共停車資源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擅自涂改停車泊位標志、標線的,責令恢復原狀,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在道路區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其他區域由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二)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收取停車費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占用除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空間設置停車泊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收取停車費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在無專屬使用權的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及其他障礙物妨礙車輛停放的,責令恢復原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道路區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其他區域由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四)在人行道上沒有設置停車泊位的區域停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五)在免費道路停車泊位持續停車超過四十八小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無法聯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停放,拖移、停放產生的費用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并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在免費公共停車場持續停車超過七日,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無法聯系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停放,拖移、停放產生的費用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并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其他法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在停車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興漢新區、航空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江新區參照縣(區)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漢中市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
起草說明
為了加強停車場規劃、建設,規范停車場使用和管理,根據《漢中市人大常委會2023年立法計劃》,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組織有關部門起草了《漢中市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我市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機動車保有量持續高速增長,停車需求和矛盾日益突出,停車問題備受社會關注。近幾年,我市為緩解城區停車難進行了一系列探索,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在停車資源供給、開放空間使用、停車場智能化建設、停車場使用監管、道路停車泊位利用等方面還有諸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我市停車管理水平的提升,而原有的規范性文件約束力有限,對法律責任規定不夠,降低了執法權威和管理效果。
為解決上述問題,使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漢中市停車場管理條例》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起草過程
2月6日,市人大立法任務交市城管局牽頭起草,市城管局按照時間節點,倒排工期,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市城管局主要領導牽頭的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及工作專班。專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上出臺的停車場管理相關政策文件,參照西安、南通、宿遷、寧波等先進地市經驗做法,在充分調研與廣泛征求省級主管部門、本市各縣區及有關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草案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漢中市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設總則、停車設施規劃與建設、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三十六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規定了適用范圍和主管部門
適用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明確市、縣(區)政府要建立停車場管理協調機制,負責綜合協調,研究、解決停車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落實屬地管理;明確自然資源、住建、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門在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各環節的工作職責,提高部門監管合力。
(二)優化停車資源配置
第二章主要針對緩解停車供需矛盾問題,統籌規劃與建設,一是明確停車場規劃的編制、年度計劃的實施以及建筑物停車泊位配建等規定,建立以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為主、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為輔、道路停車泊位為補充的供給體系。二是擴大停車場供給,鼓勵利用符合條件的待建土地、公園、綠地、橋下空間等閑置場地設置公共停車場。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利用自用土地增建停車場。三是充分利用道路紅線外與建筑外緣之間的場地,提高城市空間利用率。條例規定,城市道路規劃紅線與建筑物之間的區域,經自然資源部門認定屬于建設單位所有或者業主共有的開放式場地,需施劃停車泊位的,由建設單位或經業主依法同意后提出,由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施劃指導。四是為緩解道路停車問題,明確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和管理。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管部門,在具備停車條件的城市道路施劃泊位,并根據交通狀況及時調整。
(三)加強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
一是明確停車場經營管理方式。條例規定,政府投資建設或者依托公共資源設置的停車場,應當逐步推行停車服務市場化。社會投資建設的停車場由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維護管理。二是加強停車場管理。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等手續,遵守停車場經營管理規范,執行停車場備案制度。三是推進智慧停車建設,實現全市停車資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以建立“全市一個停車場”為目標,推動停車數據信息聯網,促進停車資源高效利用。四是加強價格調控,依法制定差別化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五是促進文明停車。停車人不得違規占用無障礙停車泊位、新能源汽車充電泊位等規定。
(四)規定了停車場信息化建設相關要求
規定公共停車場必須建設智能化設施,并將停車信息實時接入城市智慧停車系統,以實現停車資源信息化管理。同時,對未接入智慧停車平臺的設置了罰則。
(五)明確了法律責任
第四章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鄉規劃法》及有關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法律責任,不再重復;主要規定了妨害停車場建設、使用、管理的法律責任。一是加強對停車場經營行業的管理,對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專用停車場不備案、不接入我市智慧停車平臺、擅自停用或改變用途、不遵守停車場服務管理規定等行為依法設置了行政處罰,但均規定了改正不罰;二是治理公共場地妨礙停車管理秩序難題。條例規定“擅自涂改停車泊位標志、標線,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擅自在無專屬使用權的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及其他障礙物妨礙車輛停放等違法行為,在城市道路區域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處理;道路以外的公共空間由城市管理部門處理;三是治理車輛長期占用公共停車資源難題。條例規定,在免費道路泊位持續停車超過四十八小時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處理,在免費公共停車場持續停車超過七日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理。上述處罰規定中,禁止占用無障礙車位、充電車位、免費公共停車場禁止超期停車、禁止侵占公共場地停車和收費等內容,在全省立法中屬于創新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