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電動車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電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定義和分類】本條例所稱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電動兩輪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
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國家標準的兩輪自行車。
符合國家機動車標準并已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車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國家對特定群體或者限定情形使用的特種電動車輛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的登記和道路通行、秩序、事故處理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產品質量、電動車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車廢舊蓄電池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消防救援等部門或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生產管理要求】在本市生產或銷售的電動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國家規定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或者準入許可管理的,未經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或者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電動車,不得在本市生產、銷售。
第六條【銷售管理要求】電動車銷售者應當建立實名制銷售臺賬,在銷售場所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所售電動車符合登記條件;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發票,并告知所售電動車的安全駕駛知識和注意事項。
本條例實施后購置的電動車因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改裝或者改動電動機,使其超過原車出廠設置的額定功率;
(二)改裝或者拆除限速裝置、腳踏騎行設備;
(三)拆除車速提示音裝置;
(四)加裝蓄電池或者更換不符合原車出廠設置額定電壓的蓄電池;
(五)擅自加裝車箱、棚架和遮雨(陽)篷等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
(六)擅自噴涂、安裝、使用特種車輛專用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標志燈具;
(七)其他影響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加裝行為。
第八條【鼓勵回收】鼓勵電動車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車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
鼓勵電動車所有人提前報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
第九條【環保要求】電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將電動車廢舊蓄電池移交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處理資質的單位集中收集、處置。電動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回收臺賬,并將廢舊蓄電池移交至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棄廢舊蓄電池或者以舊充新進行銷售。
第十條【登記管理】 電動車依法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期限辦理登記。
電動車應當在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應當由運營企業辦理號牌和行駛證后方可投入運營。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銷售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帶牌證銷售。
第十一條【過渡條款】 本條例施行前在用的符合登記條件的電動車,電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第十二條【過渡條款】本條例施行前在用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實行限期退出過渡制度。
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限期退出過渡期,執行本省的相關規定,限期退出過渡期內懸掛臨時號牌。
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實行三年限期退出過渡制度,限期退出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限期退出過渡期內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駕駛人年齡】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駕駛其他電動車應當年滿十八周歲。
第十四條【駕駛證件要求】駕駛電動自行車(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除外)上路行駛,應當攜帶行駛證;駕駛其他電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攜帶行駛證、駕駛證。
第十五條【行駛規定】駕駛電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遵守下列道路通行規定:
(一)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得轉借、涂改,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車的號牌、行駛證。
(二)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服從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協管員引導;
(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時間的管理規定;
(四)保持制動器、后視鏡、夜間照明燈、反光裝置等安全設施性能狀況良好;
(五)轉彎時讓直行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
(六)轉彎時,應當開啟轉向燈,沒有轉向燈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轉彎;遇有霧、霾、雨等低能見度或者夜間行駛,應當開啟照明裝置;
(七)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
(八)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九)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
(十)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其他電動車按限速標志、標線行駛;
(十一)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非機動車道路通行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行駛禁止行為規定】駕駛電動車禁止下列行為:
(一)逆向行駛;
(二)牽引動物或其他車輛;
(三)從事載客營運;
(四)手中持物、單手扶持行駛或者使用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五)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飲酒后駕駛其他電動車;
(六)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電動車;
(七)駕駛拼裝、改裝的或者加裝影響行駛安全裝置的電動車;
(八)駕駛時扶身并行或者互相追逐、競駛、競技、駕駛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為;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佩戴頭盔】 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的頭盔。
第十八條【載人載物規定】電動車載人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
(二)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名不超過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六周歲以下兒童應當乘坐在固定座椅內;
(三)駕駛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
(四)電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第十九條【限行規定】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電動車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告;確需通行的,應當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證件。
第二十條【停放充電規定】 電動車停放、充電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或者充電;
(二)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居家、宿舍、辦公樓內等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為電動車充電。
(三)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充電;
(四)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專用通道;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禁止行為】 禁止電動車進入載人電梯。
鼓勵住宅小區采用技術手段對電動車進入電梯進行監控和預警。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租賃電動車管理】互聯網租賃電動車企業應當履行企業主體責任,配備管理人員,按照要求設置電子圍欄,隨車提供安全頭盔,加強車輛檢測、維護和停放秩序管理。
第二十三條【保險】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關保險。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道路通行規定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電動自行車。
(一)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棚架和遮雨(陽)篷等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的;
(二)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
(三)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其他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法律援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2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9次會議對《漢中市電動車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委員們普遍認為,開展電動車管理立法工作,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安全感,是創建全國文明城市中“以交通文明引領城市文明”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全市人民群眾高度關注的一項重點工程,也是推進法治漢中建設的一項利民惠民工程。
《辦法(草案)》第一次審議后,按照《漢中市地方立法條例》和《漢中市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工作規程》的規定,法工委與監察司法工委召開了立法工作交接會,制定了修改審議工作方案,主要開展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組織學習相關資料。為了厘清修改思路,做好修改工作,法工委集中學習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立法資料,為《辦法(草案)》的修改審議打好理論基礎。二是有針對性地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法工委兩次召開了交警支隊,一、二大隊,車輛管理所以及執法民警代表參加的征求意見座談會,就電動車分類、違規電動車處置、執法實踐中對電動車違法行為處罰難點以及法律責任等重點問題,收集行業主管部門和一線執法主體的意見建議,共商解決辦法。三是征集了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系點的意見建議。專程到漢臺區漢中路街道辦事處漢江路社區和洋縣洋州街道辦事處人大工作聯絡處展開立法調研,著重聽取立法聯系點、基層群眾、電動車駕駛人、社區干部以及人大代表對違規電動車過渡退出等法律制度設置的意見。四是集中修改。法工委在匯總全部意見建議和法律法規資料的基礎上,克服時間緊、任務重的困難,討論確定了二審修改思路,全力以赴加班加點開展了集中修改工作,對草案修改五十四處,形成了《漢中市電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
6月13日,市六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第一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審議后,法工委根據各位委員的意見再次進行了修改,決定提出《漢中市電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主任會議討論審定。6月20日,經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將《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常委會議審議。
《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
一、關于名稱和結構。依據《陜西省地方立法技術規范》,將《辦法(草案)》修改為《條例(草案修改稿)》,使之更加符合地方立法規范。本著“務實管用”、“解決問題”、“需要幾條立幾條”、“不搞大而全”等原則,修改中,在充分尊重起草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根據《陜西省地方立法技術規范》,對《辦法(草案)》條款作了邏輯順序上的整合和文字表述上的修改,刪除了章節,只保留了條款。同時,對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如消防管理),從其規定,不在條例中予以重復。至此,《條例(草案修改稿)》由《辦法(草案)》的七章五十七條精簡修改為二十六條。
二、關于電動車的定義。電動車的界定和分類是本次立法的重大難點之一,涉及到登記管理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辦法(草案)》規定: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以電力驅動的兩輪、三輪和四輪車輛。符合國家標準屬于機動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允許上路行駛的電動車不在本辦法管理范圍。經研究討論,發現草案的規定還是比較籠統寬泛,未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予以界定,仍然存在立法漏洞,在執法實踐中難以操作。在修改審議的過程中,經過查閱大量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反復比較論證其他地市的相關規定,最終,在《條例(草案修改稿)》中,我們將第三條規定的電動車的定義和分類修改為:本條例所稱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電動兩輪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國家標準的兩輪自行車。符合國家機動車標準并已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車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國家對特定群體或者限定情形使用的特種電動車輛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這一修改的依據來源于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3819號建議的答復》,其中明確了只有電動自行車產品能夠納入非機動車管理范疇,其他均為機動車產品。工信部的這一答復,權威性地從源頭上厘清了電動車的產品屬性,為本條例的制度架構起到了提綱挈領的作用。
三、關于生產銷售的源頭管控。近年來,由于消費者對車輛性能的需求,市面上生產銷售的電動車逐漸向大功率、高車速、取消腳踏設施等方向發展,這些車已經接近甚至超過輕便摩托車的性能,游走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管理的邊緣地帶。而且,大多數電動車事故涉及的車輛都是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在調研座談過程中,很多意見也都指出,建議從源頭上嚴格管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讓消費者能夠購買到符合標準的車輛,這樣一來,對于在道路上出現交通違法行為的電動車,執法者也有了明確的執法依據。
基于這一點,《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和第六條對電動車的生產和銷售做出了規范:國家規定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或者準入許可管理的,未經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或者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電動車,不得在本市生產、銷售。電動車銷售者應當建立實名制銷售臺賬,確保所售電動車符合登記條件。同時還規定,條例實施后購置的電動車因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條例(草案修改稿)》的這一規定,將生產者和銷售者作為第一責任人,充分體現了源頭管控的理念,壓實了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是防范和杜絕“超標車”再次出現的有效措施,既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保了電動車產品質量,也是規范推動電動車市場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
四、關于電動車的登記。《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規定了電動車依法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期限辦理登記。電動車應當在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應當由運營企業辦理號牌和行駛證后方可投入運營。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帶牌證銷售。
五、關于過渡條款。在法規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我們收到了很多有關對“法規生效前購置的超標電動車如何處置”的情況反映,這也是審議修改本條例的又一難點。對此,我們數次廣泛充分地聽取了各界群眾的意見建議,并和公安交警部門反復探討商榷,在不斷研究論證的基礎上,我們在《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建立了限期退出過渡期制度。具體地說,其中,超出國家強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限期退出過渡期,執行陜西省的相關規定,限期退出過渡期內懸掛臨時號牌。其他超標電動車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實行三年限期退出過渡制度,過渡期內可以上道路行駛,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需要說明的是,有關超標三輪、四輪電動車過渡期三年時長的規定,是比照了陜西省公安廳《關于加強我省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的要求,即我省對已辦理登記掛牌取得電動自行車臨時號牌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三年過渡期政策。《條例(草案修改稿)》中過渡期的規定,解決了現實生活與地方立法的銜接問題,既留出了必要的適應調整期,也兼顧了群眾的接受程度,更好地確保了法規的實施效果。
六、關于佩戴頭盔。在調研過程中,根據交管部門提供的數據顯示,涉及電動自行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八成以上是顱腦損傷致死,主要原因均為沒有或不規范佩戴安全頭盔。對此,公安部交管局下發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在全國開展“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同時,這也是公安交警部門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對電動車管理進行立法的目的和初衷。為了督促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規范佩戴安全頭盔,助推養成安全習慣,《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乘坐人應當佩戴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的頭盔。同時,在法規第二十四條對這一違法行為設置了處罰。
七、關于限行規定。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規范電動車管理,有效緩解中心城區交通擁擠堵塞,《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還根據《陜西省實施交通安全法辦法》的相關規定,設置了有關限行的條款,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電動車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告;確需通行的,應當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證件。
八、關于安全管理。電動車作為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的車輛,在非集中場所進行充電時,一旦蓄電池受熱失控,就會猛烈燃燒,釋放大量有毒氣體,并伴隨著爆炸,引燃可燃物,極容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此,《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電動車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區域停放和充電,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行室內充電和飛線充電,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等。同時還規定了,禁止電動車進入載人電梯,并鼓勵住宅小區采用技術手段對電動車進入電梯進行監控和預警。
九、關于法律責任。《條例(草案修改稿)》在前款對電動車依法分類管理的基礎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針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車上加裝棚架和遮雨(陽)篷等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的和未佩戴安全頭盔的行為,規定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電動自行車。同時,對于其他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除此之外,我們依據《陜西省地方立法技術規范》,給草案增加了條旨,還作了一些順序上的調整和文字上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