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充分運用市場競爭機制配置公共資源,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陜西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漢中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特許經營權(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權),是指經特定程序而獲得的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權。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權出讓,是指政府將特許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經營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權轉讓,是指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將特許經營權轉讓給其他經營者或投資者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權的出讓、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下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資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項目,可以實施特許經營:
(一)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城鄉公交及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二)市政府認為有必要實施特許經營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和經授權的高速公路項目建設;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權實行全市統籌和市與縣(區)兩級人民政府分級管理的原則。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主體是市或縣(區)人民政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特許經營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特許委),負責特許經營權出讓的決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審批行業主管部門上報的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以下簡稱出讓方案)和《特許經營權出讓協議》(以下簡稱《特許經營協議》)。
市特許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特許辦)設在市發改委,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全市特許經營權的政策,編制全市特許經營權年度出讓計劃;
(二)組織對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項的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進行聽證;
(三)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的出讓方案進行評審;
(四)指導和協調全市特許經營權出讓的實施工作,依法監督出讓程序、檢查《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和履行情況;
(五)處理市特許委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第六條 市住建、交通、城管、自然資源、生態環保、市場監管、民政、公安、商務、國資、林業和園林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事權范圍內特許經營權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事權范圍內特許經營項目的年度出讓計劃;
(二)依照程序組織實施事權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權出讓工作,并保存特許經營項目檔案;
(三)建立特許經營項目評估制度,制定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評價標準;
(四)監督特許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義務;
(五)監督特許經營者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
(六)建立公眾參與機制,受理公眾對特許經營者的投訴,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七)制定臨時接管應急預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狀態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八)協助相關部門核算特許經營者的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九)保守特許經營權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改、財政、住建、交通、自然資源、生態環保、市場監管、民政、公安、商務、國資、金融監管、審計、林業和園林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特許經營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將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期滿后無償移交給授予其特許經營權的人民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內,將已建成項目的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期滿后無償移交給授予其特許經營權的人民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內,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
前款第(一)、(二)項的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第(三)項的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特許經營項目(以下簡稱特許經營項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與特許經營者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約定超過前款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
第八條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組織招標、拍賣或網絡競價,重新確定特許經營者。涉及縣區權屬和對縣區影響較大的特許經營權出讓,需征求相關縣區意見。特許經營者的重新確定應當于特許經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完成。
原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提供了符合《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九條 特許經營權按照下列程序出讓:
(一)編制年度出讓計劃: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提出本行業年度特許經營權出讓建議計劃,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平衡后編制全市年度特許經營權出讓計劃,納入全市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編制和報審出讓方案: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年度特許經營權出讓計劃編制出讓方案和說明征求相關縣區意見后,將出讓方案正式上報市特許辦,由市特許辦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經行業主管部門修改完善后報市特許委審批。
(三)組織聽證:對依法需要進行聽證的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關系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的事項,涉及申請人或者他人重大利益、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事項以及市特許辦認為應當進行聽證的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由市特許辦組織聽證,同時將聽證結果報市特許委,作為審定方案的參考。
(四)審定和實施出讓方案:市特許委通過召開會議、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審定出讓方案;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出讓方案和授權,按照本辦法組織出讓工作。
(五)選擇經營主體: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并將選擇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六)簽訂合同和備案:公示期滿無異議,由行業主管部門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簽訂《特許經營協議》;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后30日內,將協議文本報市特許辦備案。
第十條 特許經營權出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公開競價方式進行。對市場化條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觀條件限制難以通過招標、拍賣、網絡競價方式進行出讓的特許經營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出讓方案中充分說明理由,經市特許委批準后,可以采用掛牌、邀請發價、直接磋商等競爭性談判方式出讓。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資格審查并提出評審意見。
招標項目的標底、拍賣項目的保留價、網絡競價項目的底價以及其他出讓方式的底價,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第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編制下列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報市特許委批準后組織實施:
(一)城市道路(橋梁)建設與經營權、城市綜合管廊建設運營權,由市城管局編制出讓方案;
(二)客運出租汽車運營權、公共汽車線路運營權、市域內公路客運線路運營權、公路(橋梁)建設與經營權、網約車特許經營權,由市交通局編制出讓方案;
(三)充電樁的經營權,由市發改委編制出讓方案;
(四)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糞便(渣)、建筑垃圾、污水處理經營權、城市熱力供應經營權、城市燃氣供應經營權、公共停車場建設及經營權、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城市自來水生產和供應經營權,由市城管局編制出讓方案;
(五)城市公園等公共設施的建設與經營權,由市城管局會同市林業局編制出讓方案;
(六)城市道路、橋梁、隧道、休閑廣場等公共設施冠名權,由市民政局會同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局編制出讓方案;
(七)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經營權,由市自然資源局編制出讓方案;
(八)市直單位國有辦公區域物業經營權,由市財政局編制 出讓方案;
(九)殯葬服務特許經營權,由市民政局編制出讓方案;
(十)依法需要實行政府特許經營的其他項目,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第十二條 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實施機構;
(三)項目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實施進度,以及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標準等基本經濟技術指標;
(四)投資回報、價格及其測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六)特許經營協議框架草案及特許經營期限;
(七)特許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選擇方式;
(八)政府承諾和保障;
(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資產處置方式;
(十)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項目提出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能力和經驗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完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出讓方案被批準之日起20日內,將特許經營權出讓信息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及其他媒體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經營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符合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按出讓方案規定的程序申請特許經營權。
現有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經營的項目,屬于特許經營權管理范圍的,由市國資委組織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進行國有資產評估和登記后,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特許經營權。
本辦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特許經營權而未完善相關手續的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報市特許委批準后完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公開競價的情況和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內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實施機構應當與依法選定的投資人簽訂初步協議,約定其在規定期限內注冊成立項目公司,并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十七條 《特許經營協議》應當與出讓方案的主要內容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體內容: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特許經營方式、區域、范圍和期限;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等;
(四)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五)設施權屬,以及相應的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監測評估;
(七)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以及調整程序;
(九)履約擔保;
(十)特許經營期內的風險分擔;
(十一)政府承諾和保障;
(十二)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
(十三)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項目及資產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變更、提前終止及補償;
(十五)違約責任;
(十六)爭議解決方式;
(十七)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特許經營協議》內容中不得承諾商業風險分擔、固定投資回報率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通過招標、拍賣、網絡競價方式出讓特許經營權的,《特許經營協議》由行業主管部門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簽訂后即生效。通過其他方式出讓特許經營權的,《特許經營協議》經市特許委批準后生效。
第十九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特許經營權出讓金。特許經營權出讓金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經營管理特許經營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非法干預其正常經營活動;
(二)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通過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而獲得合理收益,并承擔相應風險;
(三)請求市或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止和排除侵害其特許經營權的行為;
(四)對發展規劃和價格等的調整提出合理建議;
(五)平等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全面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為社會提供足量的、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
(二)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以租賃、轉讓、分包、轉包、承包、掛靠或其他方式處置特許經營權;
(三)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妨礙其他特許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不得強制、限定、阻礙用戶購買某種產品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對特許經營項目進行安全管理;
(五)加強對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不得擅自改變設施、設備的功能和用途;
(六)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提供咨詢服務,向公眾公示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標準、價格等;
(七)在規定時間內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八)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統,對特許經營項目的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歸類、整理和歸檔;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特許經營者經營市政公用設施和交通設施的,在保證公共安全和保障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他經營者和用戶按照規劃要求連接其市政公用設施,跨越或穿越交通設施,收費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特許經營者因建設和維護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需要進入某一區域或者建(構)筑物的,應當事先與權利人協商,征得其同意后方可進入。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許經營者應當配合,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和必要費用支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一)已獲特許經營權的市政公用設施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被征用;
(二)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許經營者對行政補償有爭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在《特許經營協議》有效期內,因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或者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與特許經營者協商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導致特許經營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4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行業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合同前,特許經營者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報請市特許委批準后終止《特許經營協議》,撤銷其特許經營權,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提取履約擔保,并實施臨時接管:
(一)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出租、轉讓特許經營權或者采取承包、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特許經營權的;
(三)擅自將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和所經營的公共財產進行抵押、質押、出租、轉讓、挪用的;
(四)因轉讓企業股權或者財產使企業不再符合特許經營條件的;
(五)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不符合《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環境污染事故,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七)因經營管理原因,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無法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協議》,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八)擅自停業、歇業,未履行《特許經營協議》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嚴重影響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特許經營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年內不得參與競爭本市特許經營項目。
第二十六條 在作出撤銷特許經營權決定之前,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特許經營者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
在作出撤銷特許經營權決定之后,特許經營者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成立臨時接管委員會,依法對被接管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臨時接管,并對特許經營者的資產狀況進行審查監督,責令其限期移交全部特許經營資產和檔案: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行業主管部門同意特許經營者單方解除協議后,新的特許經營者尚未產生的;
(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特許經營權被撤銷后,新的特許經營者尚未產生的;
(三)需要實施臨時接管的其他情形。
實施臨時接管后,臨時接管委員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被接管的特許經營項目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并自臨時接管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出讓程序重新確定新的特許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 社會公眾有權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向有關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向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九條 實行特許經營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合理配置資源和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國家政策規定、行業平均成本,兼顧特許經營者合理利益,依法組織聽證,確定或者調整特許經營項目的價格進行監管,并依法加強成本監督審查。
第三十條 經營市政公用設施的特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提取履約擔保:
(一)超出《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經營范圍經營的;
(二)擅自改變市政公用設施及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將項目土地及設施用于項目之外的;
(三)不對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的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檢修保養,或者在項目中止時未按約定履行看守職責的;
(四)不對各項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的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歸類、整理和歸檔的;
(五)不按照規劃要求或者《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建設和更新市政公用設施的;
(六)不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將相關信息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或者不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的;
(七)不允許其他特許經營者和用戶按照規劃要求連接其特許經營的市政公用設施的;
(八)不配合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進行指導、監管的;
(九)特許經營權被臨時接管時,未在規定時間內將全部特許經營資產和檔案移交臨時接管委員會指定的單位的;
(十)《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特許經營者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違約的,各自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實施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干預特許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發改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漢中市政府市級特許經營權事項目錄指引
附件
漢中市政府市級特許經營權事項目錄指引
1.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權;
2.公共汽車客運線路運營權;
3.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權;
4.公共停車場建設及經營權(含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經營權);
5.市域內管道燃氣供應經營權;
6.城市燃氣供應經營權;
7.城市熱力供應經營權;
8.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運營權;
9.生活垃圾處置經營權;
10.建筑垃圾處置經營權;
11.餐廚垃圾等其他垃圾處置經營權;
12.危險廢物處置經營權;
13.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
14.城市自來水生產和供應經營權;
15.污水處理經營權;
16.污水污泥處置經營權;
17.中水回用經營權;
18.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經營權;
19.依法需要實施政府特許經營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