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6107000000/2022-000115 | 發布時間 | 2021年05月25日 14:57 | ||
| 來源 | 市民政局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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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概述 | 漢中市民政局關于征求 《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 30 條措施 (代擬稿)》意見的函 | ||||
索引號:
6107000000/2022-000115發布日期:
2021年05月25日 14:57來源:
市民政局發文機構:
市政府網站內容概述:
漢中市民政局關于征求 《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 30 條措施 (代擬稿)》意見的函
市社會救助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市級有關部門、各縣區民政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陜辦字〔2021﹞32號)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擬辦意見,我們在前期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基礎,代市委市政府起草了《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30條措施(代擬稿)》,現隨函發送給你們,請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并于6月7日(星期一)上午12點前,將書面意見(請加蓋公章并注明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反饋至市民政局社會救助科,如無修改意見,也請以便函形式說明。
文稿現屬內部征求意見階段,請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附件:《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30條措施》
(聯系人:賈維東電話2626392郵箱86828477@qq.comm)
漢中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5日
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30條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統籌發展全省社會救助體系,推進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陜辦字﹝2021﹞32號)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
(一)健全多層次救助體系。加快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分層分類救助制度體系。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按規定給予低保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方面存在困難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專項社會救助或實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困難,或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給予急難社會救助。遭遇自然災害的,給予受災人員救助。(市民政局、市社會救助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二)推進城鄉統籌發展。推進城鄉社會救助服務均等化,逐步縮小城鄉差異。探索開展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辦社會救助業務。加強與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鄉村振興戰略的銜接。強化對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的動態監測和救助幫扶。(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扶貧辦,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三)創新社會救助方式。拓展“物質十服務”多元化社會救助方式,為社會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依據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群體的類型和程度,實施類別化、差異化救助。(市民政局、市醫保局、市殘聯,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二、強化基本生活救助
(四)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穩步擴大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標準,但低于低保標準1.5倍,且財產符合相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以及患有相關部門認定的大病專項救助病種的重病患者人員,經本人申請,可單獨納入低保。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月人均收入超過但低于低保標準1.5倍的,實施漸退幫扶政策。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五)加強分類動態管理。健全救助對象定期核查機制。按照特困人員和A、B類低保對象一年一次、C類低保對象半年一次開展核查。核查期內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無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救助水平。規范救助對象家庭人員、經濟狀況重大變化報告機制,出現人口、經濟狀況等重大變化的應主動申報。實施特困人員自理能力評估,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日常照料服務,全面簽訂委托照料協議。(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六)規范救助標準調整機制。合理確定低保標準,并實行動態調整。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低保標準的1.3倍,適時調整照料護理標準。認真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做好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工作。(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國家統計局漢中調查隊,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三、加強專項社會救助
(七)健全醫療救助制度。完善醫療救助對象動態認定核查機制,全面落實分類資助參保和直接救助等政策,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納入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保障范圍。健全完善重大疫情醫療救治醫保支付和重特大疾病應急救助政策,出現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實行醫療機構先救治、后結算的醫保政策。完善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制度,加強醫療救助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八)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全面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項資助政策。對于經鑒定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采取隨班就讀、特教學校就讀和送教上門等措施,保障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市教育局、市殘聯、市民政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九)健全住房救助制度。開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評估,完善住房保障政策體系。通過公租房配租、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對符合規定的城鎮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等優先進行保障。推進公租房“一網通辦”和申請常態化受理。對農村低收入人口組織開展房屋危險性評定,對評定為C級和D級危房的,通過實施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住房安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民政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十)健全就業救助制度。依托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對社會救助對象實行重點扶持,優先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按規定落實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政策,促進就業創業,確保零就業家庭實現動態清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十一)健全受災人員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針對多災易災地區,調整優化應急響應啟動標準和條件。完善重大自然災害應對程序和措施,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標準調整機制。統籌做好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澇災害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十二)健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為符合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積極幫助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生活困難當事人擺脫生活困境,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幫扶、心理疏導、關系調適等服務。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市司法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十三)發展其他幫扶工作。做好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冬季取暖補貼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工作。落實困難群眾殯葬救助制度。推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境兒童保障,做好與社會救助政策有效銜接。(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四、完善急難社會救助
(十四)強化急難社會救助功能。對遭遇突發性、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通過臨時救助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給予應急性、過渡性救助。依據困難情況制定臨時救助標準,分類分檔予以救助。暢通急難社會救助申請和急難情況及時報告、主動發現渠道,建立健全快速響應、個案會商“救急難”工作機制。(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十五)完善臨時救助政策措施。將臨時救助分為急難型臨時救助和支出型臨時救助。對于急難型臨時救助,可先行給予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對支出型臨時救助,按照審核審批程序辦理。對于特殊個案,可由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進行“一事一議”審批。逐步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探索由急難發生地實施臨時救助。嚴格落實鎮(街道)臨時救助儲備金制度。采取分級審批、分階段救助、跟進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時效。(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十六)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認真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屬地管理責任,相關部門街面巡查、轉介處置、身份查詢、行業監管等方面責任,以及各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和托養機構責任。流出地縣(區)政府要完善源頭治理和回歸穩固機制。流入地縣區政府要按照規定做好長期滯留人員落戶安置工作,將符合條件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為走失、務工不著、家庭暴力受害人等離家在外的臨時遇困人員提供相應救助。(市民政局,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十七)強化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急難救助工作。完善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急難救助應急預案,積極做好應對工作,適時啟動緊急救助程序。根據公共事件波及范圍和影響程度,可按照有關規定適度擴大救助保障范圍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強化困難群體基本生活保障。(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醫保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五、促進社會力量參與
(十八)發展慈善事業。支持各級慈善組織參與幫扶救助工作,促進慈善資源合理配置。按照法律法規對參與社會救助的慈善組織給予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對有突出貢獻的推薦申報“中華慈善獎”。(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十九)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通過購買服務、開發崗位、政策引導、提供工作場所、設立鎮級社工站等方式,扶持發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協助開展事務性或服務性工作。鼓勵引導以社會救助為主的服務機構按一定比例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委編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二十)促進志愿服務發展。推廣應用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鼓勵引導志愿服務組織在系統中發布扶貧濟困、敬老愛幼、救孤助殘等志愿服務項目,招募志愿者、動員社會愛心人士開展各類志愿服務。加強社會救助志愿服務制度建設,積極宣傳志愿服務先進典型。(市民政局、市委文明辦,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二十一)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規范購買服務流程和內容,加強監督評估。鼓勵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引導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服務,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米”。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各級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社會救助專項經費中列支。(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六、優化社會救助機制
(二十二)健全主動發現機制。完善困難群眾急難問題快速響應機制,發揮第一時間發現、上報和處理問題,協助困難群眾申辦相應救助保障或提供幫扶服務的作用。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開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及時回應群眾訴求。(市民政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二十三)完善協同辦理機制。各鎮(街辦)建立完善“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社會救助窗口服務制度,及時受理社會救助申請,通過設立“救助助理”等方式,綜合評估救助需求,合理確定救助方式,細化受理、分辦、轉辦、反饋等工作流程,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辦理或轉請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市民政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二十四)優化審核審批機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進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等審核確認權限下放鎮(街道)。授權鎮(街道)履行審核確認權限的縣級人民政府,要規范監管程序,加強監督指導。簡化民主評議程序,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不再進行民主評議。推廣社會救助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及取消可以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創新做法。(市民政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二十五)加強信息化管理服務。依托社會救助動態監控系統和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借助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共享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國土資源醫療保障等部門信息,為相關部門單位及社會力量開展救助幫扶提供支持。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開展“e救助”等“掌上辦”服務。加快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依法依規查詢社會救助家庭及其家庭成員的相關信息,有關部門和機構要予以配合,并加強信息安全保護。(市民政局、市社會救助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七、強化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夯實社會救助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發揮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及時研究解決社會救助工作和資源統籌管理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將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納入縣區黨政領導班子和政府、部門工作績效考核評價。(市級相關部門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二十七)強化分工協作。民政部門牽頭統籌社會救助工作,負責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社保、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落實專項救助或實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財政部門牽頭做好各項社會救助資金保障;市智慧管理局負責加快城市大數據資源中心建設,支持各社會救助部門數據共享;其他市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做好社會救助家庭相關信息資源共享等工作。(市級相關部門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二十八)提升基層能力。充實基層社會救助人員力量。村級至少設立1名社會救助協理員,困難群眾較多的村(社區)可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開展社會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關愛基層救助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履職保障。加強業務培訓,增強基層社會救助干部隊伍政治素質和服務能力。(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二十九)落實重點任務。市級各相關部門單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本部門工作舉措內容,細化制定社會救助綜合改革任務,采取“全面推進、重點突出”的原則,確定重點推進縣區和重點推進任務。各縣區要圍繞重點改革任務,出臺落實文件,細化工作內容,突出亮點特色,確保重點推進的改革任務能起到引領示范作用,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經驗,努力打造我市社會救助工作的“樣板工程”和“亮點工程”。(市級相關部門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三十)加強監督檢查。加強資金監管,強化對社會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和專項檢查,及時糾正并依法查處違紀違規問題。健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機制,加強社會救助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容錯糾錯機制,鼓勵改革創新,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程序完整、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激勵保護基層干部擔當作為。(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市紀委監委、市民政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
《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30條措施》
(審議稿)起草說明
一、《措施》出臺背景
2020年8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對外公布。今年4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民政局牽頭起草我市貫徹落實具體措施,并征求市教育、財政、人社、住建、衛健、應急、醫保等市級社會救助聯席會議成員及有關單位和11個縣區民政部門意見建議,進行了修改完善。經7月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又吸納完善了一條意見,形成了今天提交會議的《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30條措施》(審議稿)。
二、《措施》主要內容
《措施》分7個部分30項具體措施。
(一)健全完善社會救助綜合體系:健全多層次救助體系、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創新社會救助方式。
(二)強化基本生活救助兜底性:突出民政部門在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方面承擔的職責。具體包括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加強分類動態管理、健全救助標準調整機制。
(三)強化專項社會救助的針對性:明確對教育、醫療、住房、就業等方面存在困難的群體,由相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按規定給予專項社會救助。具體包括完善健全教育救助體系、醫療救助政策、落實住房救助政策、加大就業救助力度、做好受災人員救助、健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發展其他救助幫扶。
(四)強化急難社會救助的時效性:明確對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以及臨時遇困的生活無著人員,或遭遇突發性、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按規定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具體包括完善臨時救助措施、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做好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急難救助。
(五)強化社會力量參與的多元性:強調發展慈善事業、志愿服務、鼓勵專業社會工作力量參與社會救助事業。具體包括發展慈善事業和志愿服務、鼓勵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
(六)完善社會救助機制: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推進社會救助體制機制創新,提高社會救助服務效能。具體包括健全主動發現機制、完善協同辦理機制、優化審核審批機制、推進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下放、加強信息化管理服務。
(七)落實保障措施:通過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分工協作、提升經辦能力、落實重點任務、加強監督檢查等措施,推進各項工作舉措落到實處。
三、《措施》創新舉措
一是擴大低保等社會救助范圍。增強兜底功能,將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范圍。二是進一步強化專項社會救助的針對性。在原社會救助體系基礎上,進一步拓展完善救助內容,融入法律援助、困難群眾殯葬救助服務、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等救助內容,著力構建分層分類的綜合社會救助體系,涵蓋了困難群眾的多方面需求。三是進一步強化急難社會救助的時效性。在做好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傳統急難救助的基礎上,切實做好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急難救助。四是進一步深化社會救助領域改革。積極推行“物質+服務”的社會救助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通過加強基層服務能力建設,充分發揮村(社區)服務功能,切實完善主動發現機制。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下放鎮(街道),全面提升社會救助效能。五是落實重點推進任務。按照“全面推進、重點突出”的原則,由市級相關部門制定社會救助綜合改革重點任務。各縣區圍繞重點任務,出臺落實文件,細化工作內容,突出亮點特色,確保重點推進任務能引領示范,形成典型經驗,助推社會救助制度改革完善走深走實。
| 征求意見反饋情況匯總表 | ||||||||||||
| 文件名稱: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30條措施 時間:2021年7月5日 | ||||||||||||
| 反饋意見 單位名稱 |
反饋意見具體內容 | 意見采納情況 | 未采納理由 | 備注 | ||||||||
| 市政府常務會議 | 建議在(二十九)落實重點任務。增加“三年內建成市社會福利院和市救助管理站(市未保中心)” | 已采納 | ||||||||||
| 市教育局 | 第八條:“對于經鑒定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建議更改為“對于經鑒定具有接受義務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 | 已采納 | ||||||||||
| 市司法局 | 建議將“第十二條:健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中的“責任單位”增加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 理由是:依據市委政法委、市財政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六部門下發的《漢中市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實施細則》(漢市政法發﹝2021﹞22號)規定:我市各級政法單位辦理的因權益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符合救助條件當事人的救助工作(第二條);國家司法救助重點解決特定案件當事人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辦案單位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據職權及時提供救助(第三條)。司法救助適用范圍為政法各單位均承擔著各自職責內的辦案任務,建議依照各自職責抓好救助對象的權益維護和保障工作。 | 已采納 | ||||||||||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第二十七項“強化分工協作”中,請將“人力社保”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或“人社”。 | 已采納 | ||||||||||
| 市住建局 | 第九條刪除“開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評估,完善住房政策體系”的表述。理由:去年下半年以來,在省住建廳的指導下,我局聘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學從專業的角度,對我市住房工作進行了評估,形成了漢中市“十四五”住房發展規劃,摸清了公租房現狀、發展趨勢等情況,目前暫無必要再行開展評估工作。 | 已采納 | ||||||||||
| 市智慧局 | 1.第二十二條“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開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因省政務服務中心于2021年6月4日組織了全省政務服務熱線整合歸并優化工作推進會議,按照會議公布的陜西省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歸并優化工作一線一策實施方案,全國統一民政服務電話12349列入整體并入序列,取消號碼、取消坐席,本次會議省民政廳參會,建議市民政局與省民政廳再次溝通確認。2.第二十七條“市智慧管理局負責加快城市......”建議規范用語,修改為“市智慧城市建設局負責加快區域大數據中心建設,支持各社會救助部門數據共享” | 已采納 | ||||||||||
| 市扶貧辦 | 1.建議將《措施》第二條推進城鄉統籌發展中的“市扶貧辦”改為“市鄉村振興局”,原因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市鄉村振興局已于6月4日正式掛牌成立,不再保留原市扶貧開發辦公室。2、建議將《措施》第二條推進城鄉統籌發展中的“強化對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的動態檢測和救助幫扶”修改為:“強化對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的動態檢測和救助幫扶;對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以及低收入人口開展好常態化幫扶。” | 已采納 | ||||||||||
| 市紀委監委 | 五次電話溝通(6.4至6.10)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委宣傳部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委編辦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發展改革委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公安局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財政局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農業農村局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衛生健康委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審計局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市場監管局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統計局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信訪局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城管局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自然資源局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應急管理局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國資委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醫保局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殘聯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稅務局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人民銀行漢中分行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國家統計局漢中調查總隊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金融辦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銀保監分局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市總工會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留壩縣 | 第二十四條:建議刪除“簡化民主評議程序,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不在進行民主評議”。原因:一是民主評議是救助申請過程中群眾監督和發反饋情況的重要環節,二是通過評議工作可以提現有無爭議。 | 部分采納 | “簡化民主評議程序”為省上文件表述,故不刪除。 | 省民政廳后續將出臺相關政策。 | ||||||||
| 寧強縣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佛坪縣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城固縣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鎮巴縣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西鄉縣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漢臺區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勉縣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洋縣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南鄭區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 略陽縣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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