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興漢新區、航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漢中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機構(漢中市經濟合作局駐外分局)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6月12日
漢中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機構(漢中市經濟合作局駐外分局)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市政府駐外辦事機構(市經濟合作局駐外分局)管理,充分發揮駐外機構職能作用,提高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服務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漢中市市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漢中市市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職責任務
第一條市政府駐外辦事處(聯絡處)是市政府派出的綜合性辦事服務機構,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管理。市經合局駐外分局是依托市政府駐外辦事處(聯絡處)掛牌或由市經合局派出的招商機構,業務歸口市經合局管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駐北京聯絡處(市經合局駐北京分局)、市政府駐上海聯絡處(市經合局駐上海分局)、市政府駐西安辦事處(市經合局駐西安分局)、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市經合局駐深圳分局)和市經合局駐成都分局等駐外機構管理工作(以下統稱駐外機構)。
第三條駐外機構工作職責:
(一)做好與駐地及負責聯系區域黨政機關、重點企事業單位、商會協會、意向客商和漢中籍人士的溝通聯絡、經濟協作和友好往來等工作,并協調處理相關公務事宜和協調聯絡工作;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參加駐地有關會議、活動,前往駐地職能部門、社會組織、相關企業辦理公務、協調相關事宜;
(三)及時收集、整理和傳遞駐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經驗等信息,為市委、市政府提供信息咨詢和決策參考服務;
(四)積極開展宣傳推介工作,運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漢中投資優勢、重點產業、合作項目,促進對外交流合作;
(五)積極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廣泛收集和提供有效投資信息,主動對接洽談合作項目,適時介紹、組織客商來漢進行投資考察;
(六)協助市政府、各縣(區)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在駐地舉辦或參加各類投資促進活動;
(七)負責市委、市政府在駐地開展公務活動的服務保障,做好在駐地的公務、商務接待工作;
(八)協助做好駐地涉及漢中信訪事項的協調處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涉及漢中上訪人員的勸返、疏導、聯絡等相關工作;
(九)負責對本機構代管、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日常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條嚴格決策程序。要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須集體研究討論后報市政府辦公室或市經合局。
第五條嚴格請示報告。駐外機構遇重大問題或重要情況,必須及時請示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嚴禁瞞報、漏報和越級越權行事。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簽訂意向協議、經濟合同等。
第六條嚴格請銷假制度。駐外機構主要負責人工作日內因私離開負責區域,應事前按管理權限書面報告請假,回崗后應及時銷假。嚴禁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外出和超假不歸。
第七條嚴格內部管理。駐外機構要建立健全理論學習、辦文辦會、保密工作、人事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制度。駐外機構不得超編運行,不得經商辦企業。駐外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在企業兼職,或者投資、入股企業。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八條駐外機構要嚴格執行財務管理有關制度,規范收入和經費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主管部門每年對駐外機構財務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駐外機構要嚴格控制會議活動經費,舉辦會議活動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嚴禁提高會議用餐、住宿標準,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十條駐外機構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健全完善公務接待、公車管理和差旅費管理制度,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禁違規吃喝。堅決執行嚴禁在駐外機構內部食堂違規吃喝有關要求。
第十一條駐外機構工作人員職務(崗位)和級別(技術等級、薪級)工資執行漢中市標準,績效工資按漢中市標準的50%加駐地標準的50%核算,依程序審批后執行。
第十二條駐外機構要對本單位會計核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原則上每3年對駐外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等進行審計。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駐外機構要嚴格按照《漢中市市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建立資產臺帳,加強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十四條駐外機構資產配置,要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報批。凡屬政府采購范圍,應依法實施。
第十五條駐外機構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出租、抵押資產和對外投資、擔保。經批準同意所產生的資產收益要按規定上繳市級國庫,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
第十六條駐外機構要嚴格辦公用房和周轉住房規范管理,駐地有房產的駐外機構原則上不得另外租房,確需在外租房須按程序報批。在駐地已購置房產的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安排周轉住房。工作人員調離或退休的,駐外機構要在其辦理調離或退休手續后1個月內收回房屋。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十七條駐外機構要加強政治建設,落實全面從嚴治黨部署要求,加強意識形態、思想政治、黨風廉政等工作。
第十八條駐外機構要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要求,健全完善基層黨組織,嚴格執行“三會一課”、組織生活會、主題黨日、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十九條市政府辦公室、市經合局要督促駐外機構完成年度目標任務,并按照《市考核辦進一步規范市直部門所屬單位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進行考核。駐外機構負責人每年要向主管部門述職述廉。
第二十條市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駐外機構的監督和指導,及時發現和糾治存在問題。駐外機構主管部門要督促做好反饋問題整改。
第二十一條市紀委監委相關派駐機構要按照監督范圍加強駐外機構監督,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駐外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市經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于2020年9月18日印發的《漢中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機構(漢中市經濟合作局駐外分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