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興漢新區、航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漢中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9日
漢中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升城市基礎設施水平,完善城市功能,加快現代化區域中心城市建設,根據《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0號)、《陜西省政府性基金目錄》(2020年1月1日修訂)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漢中市城市總體規劃區和各縣城總體規劃區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全省小城鎮建設的決定》(陜發〔1996〕5號)確定的試點建制鎮總體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按本辦法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城市配套費)。
第二條在上述區域內新征(購)土地或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范圍進行工程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按下列標準繳納城市配套費:
(一)漢中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和各組團一般民用建筑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九十元計征。
(二)縣城城市規劃區一般民用建筑征收標準為:城固、勉縣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七十元計征;洋縣、西鄉、寧強、略陽、鎮巴、留壩、佛坪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四十元計征。
(三)市、縣城市規劃區及組團村(居)民個人自建住房按相應區域一般民用建筑標準的50%計征。
(四)試點建制鎮規劃區一般民用建筑和村(居)民個人自建住房均按每平方米十元計征(已納入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和各組團的除外)。
(五)商品房開發不分建筑物性質,按相應區域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標準足額征收。
(六)工業生產性建筑及倉儲建筑,以工程所在區域的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標準的80%計征。
(七)不宜按建設面積計算的各類構筑物工程,按工程概算總投資的5%計征。
(八)在征收范圍內修建各類臨時建筑,按所在區域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標準計征城市配套費。
第三條城市中心區各類區域界定如下:
(一)中心城區規劃范圍指三條高速公路(十天、西漢、寶巴)的合圍區域。
(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組團指周家坪、褒城、柳林組團。
第四條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全省小城鎮建設的決定》(陜發〔1996〕5號)確定的11個試點建制鎮為:漢臺區鋪鎮、河東店鎮,南鄭區新集鎮,城固縣柳林鎮、文川鎮,勉縣長林鎮,洋縣龍亭鎮,寧強縣陽平關鎮,西鄉縣沙河鎮,鎮巴縣漁渡鎮。其中,鋪鎮、河東店鎮、柳林鎮已納入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和組團范圍,按中心城區和組團標準征收;勉縣長林鎮已撤銷并入老道寺鎮,老道寺鎮按試點建制鎮標準征收。
第五條漢中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一般民用建筑建設項目城市配套費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征收,村(居)民自建住房城市配套費由轄區自然資源分局組織征收。
第六條漢中市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各組團建設項目城市配套費按管轄權由轄區自然資源分局組織征收。
第七條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興漢新區、航空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項目城市配套費的征收,按規劃管理事權劃分范圍界定。
第八條縣城總體規劃區及試點建制鎮范圍內的城市配套費由縣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征收。
第九條城市配套費繳納后,建設項目的使用性質(功能)發生改變、建筑面積增加或概算投資發生變化,繳費人應當及時補繳應繳城市配套費和實繳城市配套費的差額部分。
第十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準后可免征或減征城市配套費:
(一)各種軍事設施工程免征城市配套費(辦公樓、住宅樓除外);
(二)直接用于殘疾人事業的非經營性用房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建設項目免征城市配套費;
(三)經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免征住宅及配套設施面積城市配套費,小區配套商業項目足額征收城市配套費;
(四)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城市配套費,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計算應予免征的城市配套費。
第十一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城市配套費減征或免征,按中、省、市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凡符合第十條、十一條所列建設項目或國家、地方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減免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向征收機關提出申請,征收機關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法律法規明確減免項目,但沒有規定減征標準,或因特殊原因需要減免城市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征收機關提出申請,經征收機關審查提出意見,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城市配套費票據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陜西省非稅收入統一票據”,資金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城市配套費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城市配套費的征收和使用,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以收定支原則安排使用。
(一)市級征收的城市配套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經市人大批準后由市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
(二)縣區征收的城市配套費,由縣區人民政府依照城市配套費使用范圍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城市配套費征收、使用和財務工作的監管,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城市配套費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繳納義務,未繳清的應當依法追繳,對拒不繳納的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各級自然資源部門應通過工程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核實(驗線)、信用管理等監管途徑確保城市配套費征收到位。
第十九條各級城市配套費征收部門及工作人員要嚴格征收紀律,認真履行征收職責。對不執行政策或違反征收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五年。以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